寶山區某村黨支部書記何永良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動遷補償款70萬元償還銀行到期貸款。日前,他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何永良負責這個村的生産、經營、財務等工作。2004年8月,該村村辦集體企業上海寶羅水利工程公司轉讓至他和妻子名下。2006年7月,寶羅公司向銀行所貸70萬元到期。公司因資金週轉困難無法償還,於是何永良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挪用鎮政府下撥給該村企業專項動遷資金70萬元,用於償還寶羅公司的債務。當年12月,他才歸還這筆款項。鋻於何永良在偵查階段主動交代挪用70萬元的犯罪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其有自首情節,判處他有期徒刑3年。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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