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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搶劫大連酒後自首 抑鬱症少年求判死刑

 

CCTV.com  2009年04月16日 16:5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成都晚報  

  名詞解釋

  抑鬱症是一種涉及生理、心理、情緒和思想的疾病。不僅影響正常的生活,也會影響人與人之間的感情和對事情的看法。抑鬱症不同於暫時性的心情沮喪,如沒有有效治療,症狀會持續數周、數月,乃至數年之久。其症狀包括:感到悲傷和空虛,有死亡或自殺的念頭等。這就如同被繩索拘禁的鮮花,無法完美綻放。

  抑鬱症的不利影響,不僅發生在患者身上,也波及患者家屬和朋友,嚴重的可能讓其無法過正常生活。另一方面,抑鬱症也會引發不同程度的犯罪和公共安全隱患及輕生的負面影響。

  害羞、孤僻的成都18歲少年李飛(化名)在持刀挾持他人、搶劫蛋糕店的第4天投案自首,並請求判死刑。經司法鑒定,他患有抑鬱症。昨日記者獲悉,這個抑鬱症少年已被青羊區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提起公訴。

  被嘲笑後

  他持刀搶劫2000元

  1995年,父母在李飛讀小學時離婚,李飛和母親一起住。2007年,李飛在成都某職業學校讀了3個月後,因不愛與人交流,在寢室自殺未遂後退學。

  去年,李飛外出打工。然而上班期間,李飛和同事相處得並不愉快。在李飛的眼裏,同事經常抱怨他什麼都不會,什麼都不行。李飛感到自尊受損,在上班一個月拿到工資後,他萌生了自殺的念頭。但之後他又改了主意,預謀搶劫。

  2008年11月21日21時,李飛花費2元買了一把水果刀,來到清江中路的“羅莎蛋糕”店。他發現店內只有兩名女店員,便立刻動手搶劫。他將刀架在女店員的脖子上,笑著説:“把錢拿出來哦。”店員愣了一下,才反應過來是搶劫。“我只要錢,不會傷你們。”李飛仍笑著説。

  在拿到2000元現金及一些物品後,李飛將刀扔掉,坐上出租車離開。

  大連自首

  他想靠死刑獲解脫

  李飛沒有回家,而是直接到火車站坐上了去北京的列車。2008年11月23日,在北京呆了幾個小時後,他又到了大連。11月25日23時許,李飛又鎖定了一家便利店,準備搶劫。但他很快發現,裏面有男服務員。“我沒敢。”買了一瓶啤酒後,李飛離開了這裡。

  十多分鐘後,喝完啤酒的李飛借著酒勁衝進便利店,對著店員大喊:“我是搶劫犯,快報警抓我。”“我在成都搶劫過。”李飛向目瞪口呆的店員解釋。大連警方接到報警後很快趕來,將李飛帶走,之後將其移送到成都。事後,店員回憶,李飛自首時全身抖個不停。

  “我沒有父愛母愛,他們都不考慮我,家裏沒有溫暖,經常想自殺,覺得死了還快樂些。”李飛向警方陳述時,坦言想被判死刑,獲得解脫。

  患抑鬱症

  但犯罪時他是清醒的

  今年2月,警方委託司法鑒定所對李飛進行精神鑒定,鑒定其是否對持刀搶劫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經鑒定,李飛患有抑鬱症。鑒定書上還稱:2008年11月21日,其在持刀搶劫時雖處於病中,但其行為有現實動機,因此搶劫行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今年3月,青羊檢察院受理此案後,認為李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方法當眾搶劫公私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另據了解,李飛曾4次自殺未遂,其精神上一直沒有走出陰影,一直靠藥物維繫。青檢法記者易婷

  ▲律師説法

  抑鬱症患者犯罪

  是否輕判看情況

  四川展華律師事務所華清平律師:在法律上,抑鬱症患者雖然是精神類疾病患者,但其對自己的行為動機是認知的,是可以明辨是非的,所以一般不夠成從輕判罰的情節。但案件當事人如果被鑒定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那麼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從輕判罰。

  ▲相關鏈結

  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責編: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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