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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辱人公文”侵權是對政府最好的普法

 

CCTV.com  2009年04月09日 13:3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詳細報道:重慶:民政局發文稱信訪人“有嘴無臉”被判侵權

  民政局在國家機關公文中稱當事人是在“耍賴”,還説像“泡了8年的酸菜———酸過了味”。3月底,重慶市二中院認為奉節縣民政局的這一行為構成名譽侵權,終審判決賠償受害人精神損失費2萬元(《重慶晚報》4月8日)。

  記得前些年,媒體討論過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使用“氣急敗壞”、“狗急跳墻”等不規範用語問題,而昆明市檢察機關在司法文書改革中摒棄這些不規範用語,率先使用“法言法語”。然而,奉節縣民政局卻在一份《處理意見》的公文中,充斥了“盧是一個有嘴無臉的人”、“盧像泡了8年的酸菜———酸過了味”、“還有人説盧耍賴,賴的到更賴,賴不到也要賴”等侮辱人格的詞語,對一位因公負傷的退伍軍人盧先生進行侮辱,不禁讓人感到時光在奉節縣民政局逆轉,文明正在退步。

  奉節縣民政局的行為當然構成名譽侵權。應為不僅公文上使用了這些侮辱人格的詞語,而且這些公文還上報有關部門和發送盧先生、區鄉黨政部門,直至各村民小組,同時還送達給了盧先生的哥哥,這些行為都使得他人對盧先生的社會評價降低,損害了他的名譽權。盧先生終於通過法律討回了公道,雖然這經過了許多番週折,但法院作出這一判決卻具有特別重要的法治意義。

  我們的普法宣傳已經進行了很多年。不過,在進行普法的時候,一些政府機關卻習慣於高高在上,總是認為普法的對象只是普通民眾,總是以為不懂法不守法的都是普通民眾。不過,從奉節縣民政局的所作所為來看,普法重點可能在於政府機關和政府工作人員。然而,在平時的普法中,一些政府工作人員卻並沒把學習法律當作一回事,有些甚至連“侮辱”“誹謗”的基本概念都搞不懂,在可能會構成“侮辱”、“誹謗”的時候他們渾然不知,以至於“盧是一個有嘴無臉的人”最終從政府正式下文的公文中冒出來。而在一些根本與“侮辱”、“誹謗”挂不上勾的場合,例如某些公民批評政府和官員,一些縣委書記、縣長們卻在動輒以“誹謗罪”立案來追究公民的刑事責任。所以,法院判決奉節縣民政局的公文構成名譽侵權不僅能給他們一個警醒,也有助於這些政府工作人員更加認真細緻地學習法律,在弄懂什麼是“侮辱”、“誹謗”的同時順便將其他法律一併學習。

  當然,法院判決奉節縣民政局的公文構成名譽侵權,不光是幫助政府普法,更重要是教育政府要守法。我總是懷疑,奉節縣民政局工作人員難道真不知道使用那些侮辱性詞語的後果嗎?而那些動輒“進京抓記者”的大小官員更應當清楚自身的執法行為是否違法。明知違法而偏向虎山行,那就是不守法的體現。那麼,法院判決奉節縣民政局要賠償,那就不僅是告訴他們什麼是違法行為,更重要的是要告訴他們,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下次可要悠著點。

  不管怎樣講,法院將公文中行文的詞語判決認定為名譽侵權,這在國內尚屬首例,具有破冰意義。希望這樣的判決能更多一些,以讓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多受些法律教育,政府公文也隨之更加理性、文明些。(楊濤)

責編: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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