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江西)九江市民關注的“10 19”襲警案一審于2009年3月31日在潯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2008年10月19日,李培(另案處理)和被告人李紅、李科、李茂、李金兄弟5人飲酒後,行至九江市姚家洼地區時李紅遇見同事蔡某被贛GS9997車撞了,李培與被告人李紅遂同乘出租車追趕肇事車。在追至九江市人民路立交橋下時,李培與被告人李紅追到該車,便上前對肇事司機進行指責。不久被告人李科、李茂、李金也到達現場,此時被告人李茂對肇事司機戴某打了一拳,正在現場處理該車內挎包被竊案的民警劉某某、呂某某、陳某某見狀,立即上前勸阻和制止被告人李茂。由於3民警攔在被告人與肇事司機等人中間,李培與被告人李紅、李科、李茂、李金轉而對民警劉某某、呂某某、陳某某進行圍攻毆打。經法醫鑒定,劉某某、呂某某輕微傷甲級,陳某某輕微傷乙級。後該兄弟5人被趕到的增援民警帶至廬南派出所。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紅、李科、李茂、李金使用暴力行為毆打民警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且在多次制止下依然不停手,致使3名民警兩人輕微傷甲級,一人輕微傷乙級,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第一款規定,以被告人李紅、李科、李茂、李金犯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一年零6個月、一年零6個月。宣判後,4被告人均口頭表示上訴。(張雪華 威和波)
責編: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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