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裴曉蘭)順義村民董柱德提水幫鄰居滅火時倒地身亡,因順義民政局只認定董柱德有見義勇為行為,而不屬見義勇為犧牲,因此不給董家人撫恤金,董家人提起行政訴訟(本報1月1日曾報道)。4月3日,市二中院終審判決順義民政局敗訴,並令其對董家人所提發給撫恤金的申請作出決定。
2007年1月26日,順義區北石槽鎮東辛莊村李成華家大棚起火,53歲的村民董柱德在提水滅火的過程中突然倒地昏迷,經搶救無效身亡。事後,董柱德的行為被順義民政局認定為見義勇為,但僅獲政府的5300余元補助。
2007年11月,董柱德家屬將鄰居李成華告上法院,索賠29萬餘元。不過,因警方認定董柱德死於突發心臟病,法院只判決李成華給付董家補償2萬元。
去年8月,董柱德家屬向順義民政局申請公亡補助金、家屬撫恤金等,但遭到拒絕。民政局的理由是董柱德並非見義勇為犧牲。家屬對此不滿,隨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開庭時,順義區民政局辯稱,董柱德救火提水並不對其人身安全構成危險,且警方出具結論認定董柱德死於突發心臟病,因此他不屬於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其家屬不能享受撫恤金等待遇。
去年年底,一審法院認定董柱德不屬於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判決董家人敗訴。後者不服,提起上訴。
二中院審理後撤銷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董柱德幫助他人救火,在往返于提水的途中因突發心臟病,經搶救無效死亡,董的行為已被順義民政局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在沒有其他充分有效證據證明董柱德不是因見義勇為行為而死亡的情況下,董柱德的家人稱董之死屬於見義勇為犧牲,具有事實依據。順義區民政局應于判決生效後30日內,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董柱德家人所提發給撫恤金的申請依法作出決定。
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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