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昭通市彝良縣公安局原局長康天翔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8年。這位公安局長在位期間,曾將25噸炸藥賣給礦老闆。
康天翔曾擔任彝良縣公安局局長,隨後調任昭通市公安局防暴支隊任支隊長。2003年3月,康天翔安排副局長梁益品、治安大隊民警潘高福以昭通市鉛鋅礦的名義開出爆炸物品準購證、準運證,購買炸藥24984千克、雷管75000枚、導火索75000米。之後,他們沿途將這些炸藥賣給了彝良縣的10余名礦山業主,在一個月裏共獲利70042.80元。同時,康天翔還涉嫌非法收受賄賂,僅一年就受賄84萬元。案發後,康天翔退賠贓款105萬元。
昭通市中級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康天翔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80.308萬元。已追繳的贓款105萬元依法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康天翔提出上訴。雲南省高院根據相關證據,作出終審判決:康天翔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80.308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20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80.308萬元;已追繳的贓款105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儲皖中 施懷基)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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