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袁國禮)陳女士乘坐地鐵時在建國門站跌下站臺,被進站車輛撞傷頭部致昏迷。陳女士認為是地鐵車燈晃眼導致她跌落站臺,將地鐵運營公司告上法院。昨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
據陳女士稱,今年1月14日早上7點,她上班途中在建國門地鐵站等車。
正當她向涵洞內瞭望時,一輛列車駛來,車燈晃眼,導致她不慎跌落站臺。進站車輛撞到她的頭部造成昏迷。事後,地鐵工作人員雖然將她送往醫院,但既沒有支付醫療費,也沒有看望。陳女士表示,地鐵公司作為管理單位,應對地鐵運營中發生的致害後果承擔主要責任,她要求地鐵公司按照80%的責任比例,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3萬餘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法庭上,地鐵公司代理人對此反駁説,事發時地鐵列車正在進站,陳女士在沒有外界影響下掉下站臺並致傷。列車當時雖然已經有兩節車廂進站,但事發後立即停了下來,並耽誤了16分鐘,影響了6個班次的列車正常運行。陳女士受傷是因其自身重大過失所致,不應適用民法通則中的無過錯賠償原則。
在法庭上,法官宣讀了警方的調查筆錄。據一位乘客稱,當時看見一名女子右腳邁過黃線。列車進站了,女子也跳了下去,臥在軌道中間,地鐵從她的位置開過去3節車廂才停下來。列車駕駛員接受調查時稱,事發前列車離站臺10余米時,發現站臺上一名女子身體已明顯越過安全線,朝列車方向觀望。列車員鳴笛警示,該女子退回安全線。當列車距離站臺4米時,女子半蹲著跳下站臺,周圍並沒有什麼人。他們緊急制動,將列車停下。
對於證人的筆錄,陳女士的代理人稱,陳女士是被燈光晃了眼失去意識掉下站臺的,並非自己跳下去的。從陳女士的家庭和工作情況來看,陳女士沒有自殺動機。
當天,此案沒有宣判。
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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