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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警察涉嫌打死人案開庭 40秒視頻證據成案件關鍵

 

CCTV.com  2009年03月25日 09:1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圖為3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從左至右分別為楊森、劉力男、齊新)。 

圖為開庭前,參加旁聽的人在法院南門前排起長龍。

  今天(24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同以往。南、西、北3個門均戒備森嚴。南門人頭攢動,手拿旁聽證的人們先檢票通過院門,再經安檢進樓門,再經驗票進入法庭。西門人行稀少,人大代表們不經安檢進入法庭。北門3人通行,8時50分,齊新、劉力男、楊森3名被告人從這裡被帶入法庭。

  2008年10月11日22時許,在哈爾濱市南崗區西大直街84號糖果酒吧,8分鐘內22歲的青年林松嶺死了!法醫鑒定為頭面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蛛網膜下腔出血死亡。今天,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齊新、劉力男涉嫌故意傷害犯罪致林松嶺死亡。齊新的辯護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機關的指控不成立。

  震驚全國的哈爾濱“1011”案件今天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大審判廳開庭。上午9時30分,審判長手起槌落———開庭。

  公訴人指控:2008年10月11日22時許,被告人齊新、劉力男與齊新在公安大學培訓時的同學王金剛(被害人,男,31歲)、李鑫宇(被害人,男,30歲)、欒奡、李峰酒後到位於哈爾濱市南崗區西大直街84號的糖果酒吧。李鑫宇在酒吧門前停車過程中,因經過站在酒吧門前的被告人楊森及其同學車亮、潘興等人身邊時車速過快,引起楊森的不滿,楊森與王金剛、李鑫宇因此發生口角,李峰將王金剛、李鑫宇推進酒吧內。進門後,王金剛、李鑫宇又與站在門外的楊森爭吵,被告人楊森遂衝進酒吧內,用拳頭擊打李鑫宇眼部、王金剛面部,並拽住王金剛撞擊樓梯扶手,將其推至樓梯滑道內,致二被害人受傷。經法醫鑒定:李鑫宇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多發性骨折等,該損傷構成輕傷;王金剛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多發性肋骨骨折等,該損傷構成輕傷。

  期間,被告人楊森的同學林松嶺(被害人,男,22歲)及車亮將李峰從酒吧內推打到門外,將其打倒,後被欒奡拉開。當被告人齊新從酒吧內出來欲打電話時,楊森衝上去照其頭部擊打一拳,林松嶺用事先在酒吧門前撿起的水泥塊擊打齊新頭部一下,被人拉開。後林松嶺再次擊打齊新面部兩拳,被告人劉力男、齊新等人即把林松嶺圍住撕扯,劉力男打林松嶺頭後部一拳,齊新踢林松嶺一腳。林松嶺掙脫後跑開,劉力男、齊新隨後追趕。林松嶺跑至西大直街地鐵施工護板處摔倒,劉力男上前按住林松嶺,用拳頭擊打林松嶺面部等部位數下,齊新用腳踢林松嶺頭部數下,被害人林松嶺當場死亡。經法醫鑒定:林松嶺係頭面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蛛網膜下腔出血死亡;齊新頭皮裂傷,雙手外傷,屬輕微傷。

  控方認為:被告人齊新、劉力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森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齊新、劉力男係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係主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貫穿庭審,從控辯雙方到被害人代理人,甚至被告人,他們把10分鐘之內的事説得都與案發時分秒不差。他們的依據來源於案發地糖果酒吧的11號和14號監控攝像頭當時攝錄的現場情況。

  進行到示證質證後,控辯雙方圍繞視頻證據展開了激烈交鋒。控方指控6秒鐘內齊新多次踢林松嶺頭部;辯方則認為34秒內林松嶺多次滑倒絆倒磕碰頭部,而且在14分48時頭部重撞鐵護板!控辯雙方使用的都是同一視頻證據,但又都不認同對方的控與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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