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將客戶資金用於投資,虧空後以代客理財之名“吸金”2.37億元人民幣填補漏洞。13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浙商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四川中路營業部原總經理徐勇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兩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1996年10月至2001年12月,徐勇任浙江省麗水地區信託投資公司上海宜山路證券交易營業部副總經理。2008年1月,該單位經多次變動後,更名為浙商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四川中路營業部,由徐勇擔任總經理。
在徐勇任職於宜山路營業部期間,該營業部因擅自拋售客戶趙某的股票而引發民事訴訟,後經法院判決,營業部敗訴。為履行判決,徐勇動用其它客戶的343萬餘元資金向趙某作出賠付。
1997年至2005年,徐勇擅自使用客戶資金投資上海志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及麗水保齡球館,但兩次投資均告失敗。為填補虧空,徐勇以營業部可以開展自營業務、承諾保本高息的名義吸收客戶資金開展所謂的“委託理財業務”,共吸收資金共計2.37億余元。此外,徐勇還利用職務便利,將1300余萬元單位資金用於個人投資、歸還個人借款。
上海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勇作為營業部主要負責人,以營業部名義與客戶簽訂委託理財、國債回購等協議,並承諾保底和支付固定收益,這種行為屬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且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吸存對像是不特定人員,故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論處,且應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還認為,徐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且無法退回,其行為又構成挪用資金罪,對徐勇應兩罪並罰予以懲處。鋻於被告人徐勇能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並積極退出部分贓款,故從輕予以處罰。(記者 劉丹)
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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