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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山市委原副書記袁俊維受賄逾400萬被判15年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8月17日 10:54 來源:

    來源:四川在線

     四川樂山市委原副書記袁俊維受賄人民幣393.6萬、美元2.5萬,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5年

    2005年9月18日的清晨,寒氣襲人。“樂山市委副書記袁俊維一行,來到井研縣磨池鎮龍池村、三江鎮新勝村看望慰問了12戶困難群眾,把黨和政府的關懷送到了他們的心坎上……袁俊維囑咐井研縣工會和民政部門的同志,一定要幫助解決困難職工家庭子女上學和就業的問題,幫助解除這些困難家庭的後顧之憂。”這是2005年9月19日樂山某日報一篇報道中的文字。

    當時,寫這篇報道的記者也許根本沒想到,這是袁俊維以一位副書記身份,最後一次在公眾視野中的高調露面:幾天之後,“關懷民情”的袁俊維就被紀委“雙規”。

    2005年12月12日,四川省紀委將袁俊維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移交給省檢察院;2005年12月21日,省檢察院檢察長批准正式立案,當月31日,經樂山市人大常委會許可,被罷免了人大代表資格的袁俊維,被正式逮捕;2006年7月20日,袁俊維被起訴;同年8月16日,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判袁俊維;今年1月22日,一審判決袁俊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並處沒收財産120萬元;所得贓款人民幣393.6萬、美元2.5萬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昨日,記者從省檢察院獲悉:對此判決,袁俊維沒有上訴。

    頻頻受賄多數與水電有關

    袁俊維,1956年6月出生於犍為縣,1982年畢業于西南農學院,之後到樂山地區(即現在的樂山市)農委工作,當時只是一名普通幹事。從檢方的《起訴書》得知,袁俊維從1996年開始,擔任樂山市某縣縣委書記,1997年又被調任樂山市委常委、秘書長;2000年6月,年方44歲的袁俊維出任樂山市委副書記,分管民營企業和農村經濟,同時兼任電力體制改革、兩河(馬邊河、大渡河)流域開發領導小組組長。也就是在擔任這些職務期間,在協調生産用電、項目立項報批、資金貸款、解決施工糾紛等方面,袁俊維開始頻頻受賄。向袁俊維行賄的21人中,有17人的行賄與水電站開發和電力有關。

    四處協調 為電老闆保駕護航

    袁俊維任職的樂山,江河密布且落差較大,水電開發也一直是當地經濟發展的重點。袁俊維在這方面的位置舉足輕重。因此,每到年節,到他辦公室“彙報工作”的民營老闆,簡直有些人滿為患。其中,原四川東能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德軍(涉嫌犯罪另案處理)從1998年到2004年,先後11次以春節拜年、打牌“墊底”、幫忙裝修房屋等名義,送給袁俊維人民幣65萬、美金5000元。“我送錢給他,他的確也給了我公司的關照和支持。”“工地上與當地群眾發生糾紛,我去找他,他就給縣公安局局長打招呼,很快得到解決。”“他很積極為我協調各方面關係,還親自帶領有關部門的領導到現場辦公,解決具體問題。”

    對此,袁俊維自己承認:自己是聯絡民營企業的領導,能夠在王德軍企業的發展過程中給予關照和支持。“首先是他在開發某電站和某電站時,我當時在立項、規劃等方面,都給予支持。另外,在這些項目的施工中發生過糾紛,他來找我幫忙,我就給當時的公安局長李尖 (化名)講過,叫他協調解決;我還帶隊到他的工地上去現場辦公。架設電線涉及到沙灣區,我就給當時的區委書記協調。在他準備開發某電站時,由於這兩個項目比較大,是市上的重點項目,我就從選項到立項,都幫他跑過。”李尖出具的證言證實:“袁書記給我們政法部門尤其是公安機關打過招呼,要求為王德軍的投資項目保駕護航,對工程建設中碰到的問題,要特事特辦。”

    張確白(化名,已處理)是另一個電老闆、四川大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為感謝袁俊維,也先後六次送給袁俊維共計60萬元人民幣。

    只要是錢 受賄從來不分場所

    四川和幫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鄭強(化名),曾送給袁俊維2萬美金。而這2萬美金,是鄭強專門讓自己設在莫斯科的分公司經理,從莫斯科兌換、帶回來的。而袁俊維收受的另外5000美金,來自於王德軍,因為當時袁俊維要出國考察。

    除了受賄款項品種不同、多少有別外,袁俊維受賄的地點也不“講究”:自己家裏、辦公室內、賓館、酒樓、停車場、外出學習地點,甚至洗腳房,只要是錢,都可以收。某電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胡華(化名)證實:2004年春節,他以拜年為名,在某酒樓的洗腳房,送給袁書記1萬元。

    行賄人説,送給袁俊維的錢,不少是從公司以“專家諮詢費或業務諮詢費的名義領出來的”。另外的名義還有“分紅”。袁俊維自己供述:“程光(化名)的公司出現污染事故時,我代表市委出面處理事故,提出了妥善處理的意見,要求環保部門儘量從輕處理;另外,程光的公司在用電問題上出現困難時,我幫助協調過,還有他公司貸款,我出面找過某銀行樂山分行的領導。程光為了感謝我,從2001年至2004年期間,以拜年的名義每年送給我2萬元,共計8萬元。”“2001年3月、2004年3月程光以分紅的形式給了我40萬元。”

    “抓大放小” 受賄書記只交了12萬

    雖然受賄數百萬的證據如山,但袁俊維似乎也不是個貪得無厭的人:他也偶爾要上交“禮金”。其辯護人在法庭上出示了樂山市委辦公廳行政處等單位和個人出具的收據共19張證據,證明袁曾先後19次上交87.4萬元“禮金”。《判決書》最後判定:“收受禮金中,其中何某2萬元、費某某3萬元、張某1萬元、余某3萬元、張某某3萬元,共計12萬元其已上交組織。樂山市委辦公室出具的收據證明從1997年至2004年收到袁俊維上交現金70余萬元,能印證被告人袁俊維原所供述的其將收受的上述12萬元受賄款交組織的事實,因此,對該上交款12萬元應從受賄金額中予以扣除。”而對其辯護人認為應將袁俊維以前上交的所有款項從受賄金額中扣除,“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也就是説,法庭最終認定:受賄如此巨大,袁俊維為遮蓋馬腳,偶爾也上交組織,但上交的數目,也僅僅只有區區的12萬元。 (華西都市報 記者曹笑攝影劉陳平實習生邱威)

責編:肖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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