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8月17日 06:00 來源:河北青年報
專題: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活動
河北青年報訊(記者苗苗)昨日上午9時,涿州市鑫玉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下文簡稱鑫玉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65億一案,在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該公司6名負責人分別被判處9至5年不等刑期,並處不等罰金。至此,這起涉及河北、北京、上海等多個地區,受害人多達6000人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畫上了句號。
兩年多非法集資7億多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史田在涿州市開辦涿州市鑫玉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主要負責經營苗木,註冊資金50萬元,史田任法定代表人。
2004年6月,鑫玉公司準備投産大豆深加工項目,但沒有啟動和運營資金,史田通過楊光認識了王平,王平同意幫助其融資,並就融資事宜進行策劃。當月,史田將公司更名為涿州市鑫玉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自2004年7月15日起,鑫玉公司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批准的情況下,按照王平的策劃方案,以20%或30%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儲資金。
截至2006年12月31日,該公司共非法吸收資金76508.5萬元,涉及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貴州、河南等地區5951人,致使群眾大量資金不能歸還。
幾人均獲高額“服務費”
另經查明,史田自鑫玉公司成立起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王平自鑫玉公司成立至2005年1月,任公司的總策劃,負責公司融資方案、制度起草。史金鐘自鑫玉公司成立起,先後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並先後到天津、安徽、北京等地做融資宣傳,吸引儲戶向公司融資。楊光、周偉、李傳根自公司成立起,分別任公司副總經理兼天津市、亳州地區、淮南八公山區融資總代理。
在吸儲過程中,王平任職期間為鑫玉公司非法吸儲3091.1萬餘元,王平獲得“服務費”45萬餘元。楊光為公司非法吸儲8000萬餘元,獲“服務費”1000余萬元。周偉為公司非法吸儲5000余萬元,獲“服務費”500余萬元、“推廣費”11萬餘元。李傳根為公司非法吸儲2900余萬元,獲“服務費”288萬餘元、“推廣費”4.8萬餘元。
6人中最高的被判9年
涿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鑫玉公司及史田等6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遂作出一審判決:鑫玉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50萬元;史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40萬元;王平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40萬元;楊光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40萬元;周偉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史金鐘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李傳根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繼續追繳史田等6人的違法所得。
一審宣判後,史田等6人不服提起上訴。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後,于昨日上午裁定駁回6人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提高識別能力理性投資
省高院刑二庭庭長趙增國透露,近幾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在河北比較集中。近段時間以來,全省法院受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11件17人。
趙增國説,涉眾型經濟犯罪是全省法院目前嚴厲打擊的重點之一,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的同時,還依法適用財産刑。在審理此類型案件中,省法院還挂賬督辦了一批重點案件,確保依法從重、從快處理犯罪分子。
在此,趙增國提醒廣大群眾,對“高額回報”要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另外,要進一步提高識別能力,理性投資,保護好自身的權益。
-相關案例
王梅花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2006年3月起,王梅花、趙蘭祥為遼寧五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融資,先後吸收石家莊市區、井陘礦區等地574名群眾資金約1200萬元。法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王梅花、趙蘭祥有期徒刑六年、一年,並各處罰金30萬元、2萬元。
張彥珍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1999年至2005年7月間,嚴平生(已判刑)以月息2%的高利息在石家莊市橋西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19.9萬元,用於炒股。張彥珍明知其非法仍宣傳、鼓動公眾參與,夥同嚴平生吸收17人存款155萬元。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張彥珍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
責編:石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