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8月12日 08:59 來源:
來源:檢察日報
記者近日在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檢察院採訪時了解到,今年上半年該院共立案查處職務犯罪案件13件13人,其中有3人為年近70歲的退休後返聘人員。辦案檢察官和法學專家指出,退休返聘人員的腐敗“能量”不小,對離退休人員職務行為的監督和管理亟待加強。
現年69歲的薛某是南京一大型企業的原副廠長,退休前任總經理顧問,2002年退休後繼續返聘為總經理顧問,分管專項營銷工作。2004年12月至今年2月期間,薛某利用負責青海格爾木9E燃氣輪機組項目專項銷售工作的職務之便,為南京某物流公司謀取利益,先後4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金某16萬餘元人民幣。今年3月1日,薛某被玄武區檢察院立案偵查。
與薛某情況類似的還有南京某通訊系統公司原總經理費某和南京某市政公司女財務會計陳某。據查,費某在退休離開本單位後,繼續負責公司向某證券公司委託理財業務,並在此過程中收受對方給予的好處費75萬元人民幣。陳某一直在該市政公司擔任財務會計,去年退休後也被公司返聘回原崗位。看到股市一路“飄紅”,陳某挪用公司公款用於個人炒基金。從2003年至今年4月,陳某先後共挪用公款1000萬元。玄武區檢察院分別於今年6月、7月對費某和陳某立案偵查。
“離退休人員返聘後犯罪的現象幾年前很少發現,其增多趨勢應引起有關部門關注。”南京大學法學院狄小華教授説。他認為,造成離退休返聘人員職務犯罪現象增多的主要原因有三點。
首先,對返聘人員的監督管理跟不上,是發生犯罪行為的客觀原因。被返聘人員基本上都是有“一技之長”的人,也是一個單位或部門在這個領域的“頂梁柱”。被返聘後,單位對這類人都是“只管使用”,很少管理教育,更談不上對其實施監督。“這些人往往以前是領導,返聘後的權力仍然不小,企業對他們有很強的依賴性,對他們的監督制約形同虛設,客觀上給他們實施腐敗行為留下空間。”狄小華分析説,對這種既是“能人”又是“老領導”的人,監督管理基本上停留在口頭上。
其次,返聘人員的心態不平衡,是發生犯罪行為的主觀原因。薛某從1957年就開始在這家企業工作,對企業發展傾注了畢生精力。“在他退休後的第二年即2003年底,企業進行了改制,現任領導在企業中擁有數量不等的股份,由於這幾年企業效益很好,他的收益與有股份的現任領導比,差距仍然不小。”玄武區檢察院一位辦案檢察官對記者説。返聘人員心態上的失衡,容易導致其職務犯罪。
第三,返聘人員的自我要求不嚴,也是導致犯罪行為發生的重要原因。客觀地説,要讓返聘人員同在職人員一樣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是不現實的。“對這些返聘人員來説,退休意味著他們失去權力、地位,還有收入上的減少。他們是思想退了,監管退了,而權力沒退。”狄小華説,在這種情況下,産生腐敗行為是不足為奇的。
狄小華認為,退休返聘人員職務犯罪問題增多,與這幾年國企改革和民營經濟發展有關。江蘇有一家大型民營企業,有三分之一的員工都是政府或國企退休人員。
他介紹説,為防止退休返聘人員腐敗現象的發生,很多國家建立了離職官員從業限制與職業回避制度。如美國1998年出臺的《從政道德法》規定,前政府官員不得就原職有關問題對老同事進行遊説,具體的禁止限期視職位情況分別為一年、五年乃至終身。遺憾的是,我們國家在這方面還是空白。
隨著中國社會開始進入“老齡化”,越來越多的退休人員被返聘發揮“餘熱”。有數據表明,全國目前有近1000萬離退休返聘人員。南京市這類人員2005年為6500人,比上一年增加了900人,增長速度超過了16%。如何規範離退休返聘人員的職務行為,應引起有關部門和單位重視。(記者崔潔 肖水金)
責編:陳昌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