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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被判無期徒刑的標桿意義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8月10日 16:40 來源:

胡星被判無期徒刑的標桿意義

林偉

2007年08月10日16:15 來源:中國法院網

  雲南省原交通廳副廳長胡星因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有出逃情節,備受社會各界關注。人們都在議論猜測胡星必死無疑。然而,8日上午,雲南省原交通廳副廳長胡星因犯受賄罪,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8月8日中國法院網)

  初聞這一消息,確實有點讓人大驚失色,但仔細閱讀新聞,發現雖屬意料之外,卻也在預測之中。報道稱,8日早上的宣判結束後,昆明市中院新聞發言人蔡順斌對胡星受賄案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解釋説,胡星具有自首情節和確有悔罪表現。胡星潛逃至新加坡後,在被通緝、追捕中,經追緝的辦案人員規勸後表示願意回國接受刑事調查,可以視為自動投案。在訊問中,胡星主動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這些罪行中大部分偵查機關尚不掌握。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自首。同時,胡星歸案後全部退賠了其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星自首並確有悔罪表現,人民法院對此予以支持。

  可見,正是根據胡星的犯罪事實及社會危害性,結合其自首並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積極退清全部贓款贓物等情節,法院才對胡星作出了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的一審判決。

  而更為引人注目的是庭審結束後,胡星呼籲外逃嫌犯早日回國面對法律,“我想向在國外像我這樣的人説,你們應該早日回到祖國,面對組織,面對法律,爭取從寬。”他表示自己服法認罪不上訴,今後將認真改造,並感謝黨、感謝組織、感謝人民挽救了自己,讓其迷途知返,給其機會重新做人。

  此時此刻,我真的有點被胡星這番“言詞懇切”的話語所“感動”,我認為,如果説胡星的“現身説法”,是良心發現、是道德救贖,是真誠懺悔,那麼對於其他涉嫌經濟犯罪的外逃貪官來説,則是標桿,是心靈的啟迪,是善意的呼喚。

  時下雖然還有那麼一些外逃貪官沒有落入法網,也許有人會想,世間也有僥倖所存,但是你千萬不要忘記“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是永恒的真理。正如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蔡順斌所説的:“胡星受賄案是中國實現跨國追逃,將外逃貪官帶回國內接收司法審判並使其收到應有懲罰的成功範例。這對於敦促其他涉嫌經濟犯罪的外逃貪官主動回國自首,接收國家司法審判具有積極的引導作用。”

  世上沒有後悔藥。我真心希望胡星的呼籲能成引起外逃貪官的共鳴,胡星的案例能成為外逃貪官的標桿,早日回國面對組織、面對法律、爭取從寬。否則,終有一天法律的利劍會斬向你。

責編: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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