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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判胡星死刑 昆明中院:有自首情節和悔罪表現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8月09日 13:01 來源:雲南日報網-春城晚報

    胡星曾一次受賄港幣1000萬元、人民幣500萬元,創中國貪官單筆受賄最高金額紀錄,但為何只被判處無期徒刑?昆明中院新聞發言人解釋,被告人胡星確有自首情節和悔罪表現。

    宣判結束後,昆明中院新聞發言人蔡順斌對胡星受賄案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解釋。蔡順斌説:胡星有兩個從輕情節,一是外逃後,經勸説願意回國交代犯罪事實,應該屬於自首;二是胡星積極退清全部贓款贓物,兩個情節都是法定從輕情節。

    蔡順斌説,被告人胡星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但其具有自首情節和確有悔罪表現,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蔡順斌説:“胡星潛逃至新加坡後,經追緝的辦案人員規勸後表示願意回國接受刑事調查,可以視為自動投案;在詢問中,被告人胡星主動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這些罪行中大部分偵查機關尚不掌握,應認定為自首;同時,胡星歸案後,全部退賠了其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及孳息,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記者 柏立程)

責編:楊磊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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