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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一審被判無期 庭審20分鐘一言未發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8月09日 09:27 來源:生活新報

  胡星一審獲無期

  昨日上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判處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無期徒刑,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受賄數額巨大

  今年7月6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胡星職務犯罪案進行審理。由於胡星身份特殊、涉案金額高達數千萬元人民幣,且牽涉官員及企業界知名人士眾多,該案被視為“交通廳長腐敗”的典型案例,備受社會各界關注。

  法院認定,從1995年至2004年,胡星在歷任昆明市人民政府規劃管理辦公室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昆明市規劃局局長、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雲南省交通廳副廳長期間,先後10次非法收受12個單位和個人給予的人民幣2905萬元、港幣1100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247980元的住房一套。案發後,胡星為逃避國家法律的打擊,于2007年1月19日持假護照越境潛逃國外,其間被我國公安機關通緝追捕。在國家懲治腐敗的強大威懾和巨大壓力下,在專案組辦案人員的規勸下,逃至新加坡的胡星表示願意回國接受刑事調查,回國後如實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將上述贓款贓物及孳息退清。

  利用職務便利,胡星還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為了讓三弟胡彬能夠得到某開發項目,胡星指使昆明市土地儲備委員會原辦公室副主任湯漢瑩修改電腦程序,最終讓其弟的公司在電腦隨機抽標時中標。胡彬中標後進行房地産開發,該項目凈利潤達到14872.46萬元。

  依法從輕判罰

  法院認為,胡星身受賄事實清楚,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依法應予嚴懲。同時,案發後利用假護照潛逃國外,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其行為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秩序,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然而,法院還認為,胡星潛逃至新加坡後,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經追緝的辦案人員規勸後,表示願意回國接受刑事調查,並主動向新加坡政府提交了回國申請書,可以視為自動投案;在訊問中,胡星又主動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而這些罪行中大部分偵查機關之前都不掌握,胡星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自首;胡星歸案後,全部退賠了其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以及孳息,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胡星從輕處罰。宣判結束後,胡星在送達判決書上按下手印,隨即被帶出了法庭。

  法院認可胡星自首 可積極引導外逃貪官

  法院詳解胡星被判“無期”緣由和意義,專家稱法院“頗費心思”

  “這對於其他涉嫌經濟犯罪的外逃貪官主動回國自首,接受國家司法審判具有積極的引導作用。”昨日9時29分,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胡星案宣判結束後,就在同一法庭召開了新聞發佈會。該院新聞發言人蔡順斌就胡星受賄一案的法律適用、判處其無期徒刑的緣由和該案的意義等作了介紹。

  單筆受賄數最高

  胡星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蔡順斌介紹,胡星受賄案是一起社會關注、數額特別巨大的嚴重經濟犯罪,為雲南省此類犯罪受賄數額最大及單筆受賄數額最高。

  通過公開宣判,公訴機關出示了證人證言、物證照片、工程合同、被告人供述及扣押物品清單等大量證據材料;法庭通過控辯雙方的充分質證,對胡星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收受請託人賄賂的次數及數額的犯罪事實、為逃避制裁潛逃國外等證據予以確認,形成了證明案件事實詳細、充分、相互印證的證據鎖鏈,確鑿有力地證實了被告人胡星受賄的犯罪事實。

  蔡順斌説,昆明中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對胡星做出的一審判決,使被告人胡星受到了應有的懲罰。對胡星的審判,是對敢於鋌而走險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腐敗分子的有力打擊和懲罰,充分體現了國家法律的公正與威嚴,體現了人民的意志。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一切置國家和人民利益於不顧,謀取私利,大肆斂財的貪污腐敗分子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從寬處罰

  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適度,罰當其罪。”蔡順斌説,寬嚴相濟是我們黨和國家一慣實行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同犯罪分子作鬥爭必須堅持的策略。在依法嚴厲懲罰犯罪的同時,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要依法從寬處理,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減少社會對立面,並努力實現刑罰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功能。蔡順斌説,在本案中,胡星犯罪持續時間長,受賄次數多,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並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秩序,論罪應當從嚴處罰,但基於胡星能夠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之後又積極退臟,説明其具有自首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寬處罰。綜合以上情節,對胡星判處無期徒刑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通過一切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使外逃貪官歸案,從而進行正義的審判,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於嚴懲腐敗犯罪的堅定立場和堅強決心。”蔡順斌説,胡星受賄案是我國實現跨國追逃,將外逃貪官帶回國內接受司法審判,並使其受到應有懲罰的成功範例。這對於敦促其他涉嫌經濟犯罪的外逃貪官主動回國自首,接受國家司法審判具有積極的引導作用。

  專家看法——

  瞬間猛烈

  並非能真正震懾犯罪分子

  “相對於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而言,死刑顯得很短暫而猛烈。但瞬間的猛烈卻不一定能真正杜絕腐敗現象和震懾犯罪分子。”針對胡星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雲南大學法學院刑法教師、律師李斌説,在現實生活中,死刑的懲治效應並不見得大於自由刑。有些時候,貪官對失去人身自由的恐懼,並不亞於對失去生命的恐懼。

  李斌説,胡星受賄一案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及其惡劣的影響,在很多人看來,應該是判處死刑,但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還是判處其無期徒刑,可以説是頗費心思。“司法部門主要考慮的並不是對胡星的犯罪事實的認定,而是在國際法和國內的司法制度及程序接軌上頗費思量。”李斌介紹,在2003年12月10日,我國就參與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成立並參與了一個以137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的反貪機構——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為我國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搭建了新的平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楊也説過,對罪行及其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包括罪行及其嚴重的貪污、賄賂的腐敗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將一如既往、嚴格依法適用死刑。這説明腐敗是現代民主社會的大敵,它不但破壞民主法制和價值觀,更對社會主義和倫理道德帶來不可挽回的惡劣影響。我國政府反腐敗的信心是堅定的。

  就在今年4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中國與西班牙的引渡條約。該條約明確寫入了“承諾死刑犯不引渡”的條款。該條款規定,如果涉及死刑,除非請求方作出不判處或者不追究的承諾,否則被請求方應當拒絕引渡。由於世界許多國家的憲法規定禁止死刑,他們在對外簽署引渡條約時也有一個“附加死刑犯不引渡”的條款。從國內的法律環境看,這個條款是一種“妥協”,但從國際法和國際私法合作的角度看,這又是一個進步。要承認“死刑犯不引渡”原則,中國與歐美等國家進行司法合作的一個重要障礙就得以排除,同時,這一突破也會對國內司法産生某種推動。對外逃犯來説,只有將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國,接受中國法律的審判,才能使我國的司法主權得以實現,才能有利於查明案情,揭露犯罪,震懾犯罪分子,才能有利於追回贓款、贓物,使國家利益得到維護。

  李斌認為,一句“把所有貪官都殺光”很簡單,但情緒解決不了任何問題,只能用理性來面對。在我國,將死刑的廢止問題提上立法議事日程的可能性仍然不大在此情況下,立法者、司法者必須要樹立經濟犯罪死刑節減和慎用的理念,並通過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等一系列措施對經濟犯罪的死刑適用進行限制。但廢止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的死刑是世界刑法發展的潮流,也是經濟發展和對外開發的要求。

  李斌説,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胡星一案,可以説是頗費心思。

  生活新報記者 宋衛極

  鏈結

  胡星為什麼也算自首?

  山東政法學院法學副教授:李克傑

  7月6日,昆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雲南省交通廳前副廳長胡星涉嫌受賄一案。胡星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十項收受賄賂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公訴機關認定的4029萬餘元的受賄金額也給予了認可,並表示,自己犯下嚴重罪行,願真誠地認罪。

  應當説庭審是非常順利的,不過,胡星受賄案的一個情節和一個認定讓許多公眾為之震驚和感到不解。一個情節是指胡星一次受賄金額創下中國貪官單次受賄最高金額的紀錄,讓人們倍感胡星受賄犯罪的瘋狂;一個認定,是指胡星曾倉皇出逃新加坡,最後被司法機關抓回,檢察機關認定“其行為構成自首”。

  在許多人看來,胡星在其弟弟的罪行敗露後,自知罪惡深重,難逃法網,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有預謀地出逃國外,這本身就是主觀惡性程度較大的表現,經過司法機關的巨大努力,最終將他抓回國內受審,為什麼還認定為“自首”,給予輕判的機會呢?是不是法外施恩,又會不會對其他貪官造成不良影響呢?

  作為一名熟悉法律的人士,筆者贊同檢察機關的意見,支持對胡星“自首”情節的認定。因為在筆者看來,對胡星“自首”情節的認定,既不存在法外施恩因素,也與當初辦案人員勸其回國時的“承諾”無關,它完全符合刑法的相關規定,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是嚴格依法進行的。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這意味著自首包括兩個基本的構成要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才能認定為自首。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在界定這兩個條件時,又作了進一步的闡述,其中“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

  那麼,胡星是否符合這一基本條件呢?我們不妨回顧一下胡星出逃後歸案的過程。當胡星逃到新加坡時,雖然我們的辦案人員也找到了他,但由於新加坡既沒有加入國際刑警組織,也沒有與我國簽署引渡條約,這意味著中國警察不能在新加坡公開執法,意味著我們只能近在咫尺地眼睜睜地看著貪官在新加坡過著逍遙的日子。那麼,這時的胡星如果沒有自動投案、回國接受審判的意思,他只要在新加坡警察面前説一句“我不願意跟他們回去”,那麼站在面前的中國警察就只能束手無策地看著胡星被遣送他國,從此追逃工作就會功虧一簣,抓獲胡星將會遙遙無期,甚至永無音訊。

  而恰恰在這個關鍵時刻,在我使館工作人員的耐心勸導下,胡星選擇了回國接受調查。這足以説明胡星在投案問題上是“主動”的,因此完全符合自首的第一個條件。而從以後的辦案過程看,胡星也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協助司法機關將其收取的贓款全部退還。據報道,胡星實際退還贓款5100多萬元,其中既包括受賄的4000多萬元,還包括受賄物業升值的款項,這説明了胡星“具有悔罪表現”。因此也符合自首的第二個基本條件。

  從以上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正是由於胡星的主動投案,自願回國接受調查審判,才使得司法機關的跨國追逃獲得巨大成功。我們不能因為胡星當初的出逃行動而否定其法定的自首情節,檢察機關認定胡星具有自首情節是完全正確的,是嚴格適用法律的結果,沒什麼可質疑的。

  特寫

  20分鐘完成一審宣判

  胡星沒説一句話

  8時50分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大樓前異常安靜,但第二法庭門口時已有很多“長槍短炮”聚集在門口。在進入法庭左邊的房間裏,電視臺的錄製設備已安置到位,工作人員正在做著前期準備工作。在法庭門口,該院新聞中心工作人員正核實記者身份併發旁聽證。

  9時01分

  3名公訴機關工作人員和胡星的辯護人分別就坐後,合議庭成員也坐到了自己的位置上。1分鐘後,胡星被2名司法警察押送著從側門進入法庭。此時,進入法庭的大門已被關閉,旁聽席上除了3名人員外,其他都是法院工作人員和媒體記者。胡星被押進法庭時,法警已將他手上的手銬打開,他瞟了一眼旁聽席,隨後走進了審判區。

  9時03分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胡星受賄一案,現在繼續開庭。”審判長敲響法槌後,就庭審後法院所認定的胡星犯罪事實和罪名進行了宣讀。胡星始終沒説一句話。整個法庭上也很安靜,只有審判長的聲音在法庭內回蕩著。“以犯受賄罪,判處胡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約20分鐘後,審判長宣佈了判決結果,法警將手銬帶在胡星的手腕上後,隨即帶出了法庭。

  庭審結束後胡星表示

  今後將認真改造

  胡星表示身為國家幹部,自己辜負了黨、辜負了組織、辜負了人民的信任,嚴重地違法違紀,內心深感自責後悔。胡星表示自己服法認罪不上訴,今後將認真改造,並感謝黨、感謝組織、感謝人民挽救了自己,讓其迷途知返,給其機會重新做人。胡星説:“我想向在國外象我這樣的人説,你們應該早日回到祖國,面對組織、面對法律、爭取從寬。”

  昨天下午,胡星的辯護人、雲南震序律師事物所張振宇律師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説,在當前的形勢下,人民法院對胡星的一審判決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法精神。有關胡星案,作為辯護人,他會在適當的時機接受媒體的深入採訪。

責編:楊磊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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