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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報5起毒品犯罪大案 主犯均被核準死刑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6月26日 08:03 來源:中國新聞網

專題:2007年國際禁毒日

    最高法院通報5起毒品犯罪大案 主犯均被核準死刑

    中新網6月2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25日通報了5起毒品犯罪重大典型案例。這5起毒品犯罪案件的主犯均已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

    當日通報的5起案件是:以從境外走私海洛因入境並進行販賣,數量特別巨大為特點的岩罕龍、李子彬、熊詩偉走私、販賣毒品案;以組織他人運輸毒品為突出特點的王光友運輸毒品案;以長期從事由境外走私毒品入境的犯罪活動為特點的張洪安走私毒品案;以再犯販賣毒品罪為特點的龍從斌販賣毒品案;以新類型毒品犯罪為特點的郭世臣販賣、運輸毒品案。

    案例一:境外走私海洛因入境 三主犯被核準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25日發佈了岩罕龍、李子彬、熊詩偉走私、販賣毒品案。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介紹,此案的突出特點是:從境外走私海洛因入境並進行販賣,數量特別巨大,達42千克。李子彬檢舉他人犯罪的線索,經查屬實,具有立功情節,但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三被告人的死刑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05年3月下旬,被告人李子彬與王文傑(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王少坤、王文華(均在逃)等人商議從雲南購買毒品。被告人熊詩偉得知後亦表示要購買,並與李子彬同去雲南聯絡。同年4月15日,李子彬、熊詩偉到達雲南省景洪市與被告人岩罕龍會面,雙方商定以每件(約700克)6萬元人民幣的價格,交易海洛因60件,岩罕龍給李子彬提供了由岩捧(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辦理的兩個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卡的卡號。同年4月16日至18日,熊詩偉、王文傑、王少坤、王文華等人分別將人民幣320余萬元匯入岩捧的賬戶。其中,熊詩偉個人出資41萬元。同年5月初,李子彬分兩次將楊立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出資計20萬元人民幣匯入岩罕龍的賬戶。同年4月下旬至5月初,岩罕龍攜岩捧取出的毒資到緬甸購買了60件海洛因,運至雲南邊境曼棟口岸附近的中國境內的橡膠林內,與岩捧將海洛因藏匿在事先準備的水果箱裏,並通知李子彬。李子彬遂安排王穎超(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從安徽省臨泉縣趕到景洪市接運海洛因。同年5月7日16時許,李子彬聯絡的貨車到達景洪市。岩罕龍、岩捧、王穎超乘坐該貨車到藏匿毒品的山寨交接海洛因,後三人乘坐裝有海洛因的貨車到景洪市曼景蘭水果交易市場,在裝運水果時被抓獲,當場查獲海洛因42千克。當晚李子彬、熊詩偉在安徽省阜陽市被抓獲。李子彬歸案後,檢舉了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以被告人岩罕龍犯走私、販賣毒品罪,李子彬、熊詩偉犯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宣判後,岩罕龍、李子彬、熊詩偉不服,均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岩罕龍為牟取非法利益,從境外走私海洛因並販賣的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走私、販賣毒品海洛因數量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李子彬夥同他人販賣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李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係主犯。李子彬檢舉他人犯罪的線索,經查屬實,具有立功情節,但李子彬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熊詩偉出資並積極參與販賣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參與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係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依法懲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三被告人的死刑判決。

    案例二:組織他人運輸毒品 王光友被核準死刑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介紹,組織他人運輸毒品是此案的突出特點。被告人王光友在貴州省織金縣金龍鄉綜合村組織同村多人到雲南省昆明市運輸海洛因回本縣,共計海洛因806克,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嚴厲懲處。根據法律規定,運輸毒品罪的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同案被告人運輸海洛因的全部數量處罰。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王光友的死刑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06年3月2日,被告人王光友在貴州省織金縣金龍鄉綜合村邀約同村的郭玉蘭、謝祥艷、陳勇、謝正美、陳福海(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到雲南省昆明市運輸海洛因回織金縣,並許諾每克付10元運費。同月4日,王光友帶領郭玉蘭等5人乘火車到達雲南省昆明市,分給每人攜帶的海洛因和400元車費。郭玉蘭等人分別將海洛因藏于體內或身上。王光友讓郭玉蘭、謝祥艷、陳勇先從昆明出發,途經雲南省富源縣到貴州省盤縣平關等候,王光友隨後和謝正美、陳福海到達平關。6人會合後一同乘火車到達貴州省水城縣,住宿于火車站對面的和平旅社。同月5日3時許,6人在火車站門前乘坐水城至織金縣的客車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從郭玉蘭等5人身上查獲海洛因共計806克,其中絕大部分是從體內排出。

    貴州省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光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産。宣判後,王光友提出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王光友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他人運輸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係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同案被告人運輸海洛因的全部數量處罰。其運輸海洛因數量大,無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依法懲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王光友的死刑判決。

    案例三:共同組織走私海洛因 主犯張洪安被核準死刑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介紹,此案的突出特點是:長期從事由境外走私毒品入境的犯罪活動,在共同犯罪中係主犯,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張洪安的死刑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1997年初至1999年4月,被告人張洪安先後4次在緬甸動古特區與段惠明(另案處理)、張相(在逃)等人共同組織走私海洛因226件重約158.2千克到我國雲南省境內。海洛因運至雲南省保山市後,由段惠明交給楊德琳(另案處理,已判刑)販賣或由段惠明運至廣東省販賣。2003年3月至5月,張洪安又先後4次到緬甸動古特區夥同他人組織走私海洛因54.5件重約41.324千克、甲基苯丙胺17克、鴉片19克到我國雲南省境內。張洪安指使張銀國(另案處理,已執行死刑)在雲南省潞西市遮放鎮接收走私入境的上述毒品後,由張銀國、董立強(另案處理,已執行死刑)、張世龍(另案處理,已判刑)運至雲南省大理市交給買主。2003年5月13日,在第四次運送毒品的過程中,張銀國、董立強駕車行至老保騰公路43公里處時,見公安人員設卡檢查,即強行衝卡後棄車逃跑,公安人員當場從轎車後備箱中查獲海洛因25.5件,計重21.024千克,同時查獲甲基苯丙胺17克、鴉片19克。張銀國、董立強、張世龍隨後被抓獲。2006年5月15日,張洪安在雲南省瑞麗市開往下關的客車上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綜上,張洪安共8次在緬甸與他人組織走私海洛因等毒品到我國境內,走私海洛因共計約199.524千克、甲基苯丙胺17克、鴉片19克。

    雲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洪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宣判後,張洪安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4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洪安多次在緬甸夥同他人組織走私海洛因等毒品到我國境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張洪安長期進行走私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係主犯,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張洪安的死刑判決。

    案例四:再犯販賣毒品罪 龍從斌被核準死刑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介紹,此案的突出特點是被告人曾因販賣毒品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係毒品再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龍從斌的死刑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被告人龍從斌曾因販賣毒品于1999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2003年12月刑滿釋放。2006年3月,龍從斌打電話與陳永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聯絡購買海洛因。同月12日,陳永鴻電話通知龍從斌驗貨。當晚,龍從斌從貴陽市到織金縣城陳永鴻的住地檢驗毒品質量後,二人約定以每克550元的價格交易海洛因。次日15時許,陳永鴻攜帶海洛因和龍從斌來到貴陽市龍從斌的租住房內進行交易。在交易過程中,由王倩(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準備毒資,何明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提供稱量工具。毒品交易完成後,龍從斌、陳永鴻、王倩、何明惠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當場查獲海洛因297克、毒資人民幣15.5萬元。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龍從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宣判後,龍從斌提出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5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龍從斌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龍從斌販賣海洛因數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曾因販賣毒品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係毒品再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龍從斌的死刑判決。

    案例五:新類型毒品犯罪 郭世臣被核準死刑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介紹,此案主要是新類型毒品犯罪。本案中的涉案毒品“麻古”是一種新型的混合毒品,其本身不是甲基苯丙胺,而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時還雜以咖啡因等其他物質。本案中“麻古”已經過毒品含量鑒定,被告人販賣、運輸“麻古”等甲基苯丙胺類毒品達1275克,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量大”標準,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郭世臣的死刑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05年8月初,被告人郭世臣在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販賣給蔡偉林(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甲基苯丙胺類毒品“麻古”3000粒(重280余克)。同年9月27日至10月5日,被告人郭世臣在廣東省珠海市,先後四次販賣給蔡偉林“麻古”5300粒(重約492余克)、苯丙胺類毒品“搖頭丸”80粒(重約20余克),並按蔡偉林的要求,兩次指使唐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將其中的3000粒“麻古”、80粒“搖頭丸”和另外約28克冰毒運送到杭州市,分別交給蔣海華、孔曉波(均係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由蔣海華、孔曉波販賣給杭州市蕭山區、富陽市等地的吸毒人員。另外,郭世臣還販賣給童志順(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冰毒(甲基苯丙胺)28克和氯胺酮類毒品“K粉”28克。2005年10月7日,被告人郭世臣指使唐黎攜帶440.5249克“麻古”從珠海市運送到杭州市欲與蔡偉林交易,被公安機關查獲。同日,郭世臣從珠海乘飛機到達杭州蕭山國際機場時被抓獲。後公安機關從郭世臣在珠海的租住房內查獲甲基苯丙胺類毒品7.0915克、苯丙胺類毒品1.1049克。綜上,被告人郭世臣共計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類毒品1275余克,氯胺酮類毒品28余克,苯丙胺類毒品21余克。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認定被告人郭世臣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宣判後,郭世臣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郭世臣明知“麻古”、“搖頭丸”、冰毒是毒品而予以販賣,並指使他人運輸毒品,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依法應予懲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郭世臣的死刑判決。

責編:孫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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