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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案例四:再犯販賣毒品罪 龍從斌獲死刑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6月25日 18:49 來源:新華網

專題:2007年國際禁毒日

    高法發佈案例四:再犯販賣毒品罪 龍從斌被核準死刑

    新華網北京6月2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5日發佈了龍從斌販賣毒品案。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介紹,此案的突出特點是被告人曾因販賣毒品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係毒品再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龍從斌的死刑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被告人龍從斌曾因販賣毒品于1999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2003年12月刑滿釋放。2006年3月,龍從斌打電話與陳永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聯絡購買海洛因。同月12日,陳永鴻電話通知龍從斌驗貨。當晚,龍從斌從貴陽市到織金縣城陳永鴻的住地檢驗毒品質量後,二人約定以每克550元的價格交易海洛因。次日15時許,陳永鴻攜帶海洛因和龍從斌來到貴陽市龍從斌的租住房內進行交易。在交易過程中,由王倩(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準備毒資,何明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提供稱量工具。毒品交易完成後,龍從斌、陳永鴻、王倩、何明惠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當場查獲海洛因297克、毒資人民幣15.5萬元。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龍從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宣判後,龍從斌提出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5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龍從斌以販賣為目的非法購買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龍從斌販賣海洛因數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曾因販賣毒品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係毒品再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龍從斌的死刑判決。

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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