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2007年國際禁毒日
高法發佈案例三:共同組織走私海洛因 主犯張洪安被核準死刑
新華網北京6月2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5日發佈了張洪安走私毒品案。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介紹,此案的突出特點是:長期從事由境外走私毒品入境的犯罪活動,在共同犯罪中係主犯,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張洪安的死刑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1997年初至1999年4月,被告人張洪安先後4次在緬甸動古特區與段惠明(另案處理)、張相(在逃)等人共同組織走私海洛因226件重約158.2千克到我國雲南省境內。海洛因運至雲南省保山市後,由段惠明交給楊德琳(另案處理,已判刑)販賣或由段惠明運至廣東省販賣。2003年3月至5月,張洪安又先後4次到緬甸動古特區夥同他人組織走私海洛因54.5件重約41.324千克、甲基苯丙胺17克、鴉片19克到我國雲南省境內。張洪安指使張銀國(另案處理,已執行死刑)在雲南省潞西市遮放鎮接收走私入境的上述毒品後,由張銀國、董立強(另案處理,已執行死刑)、張世龍(另案處理,已判刑)運至雲南省大理市交給買主。2003年5月13日,在第四次運送毒品的過程中,張銀國、董立強駕車行至老保騰公路43公里處時,見公安人員設卡檢查,即強行衝卡後棄車逃跑,公安人員當場從轎車後備箱中查獲海洛因25.5件,計重21.024千克,同時查獲甲基苯丙胺17克、鴉片19克。張銀國、董立強、張世龍隨後被抓獲。2006年5月15日,張洪安在雲南省瑞麗市開往下關的客車上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綜上,張洪安共8次在緬甸與他人組織走私海洛因等毒品到我國境內,走私海洛因共計約199.524千克、甲基苯丙胺17克、鴉片19克。
雲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洪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宣判後,張洪安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4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洪安多次在緬甸夥同他人組織走私海洛因等毒品到我國境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張洪安長期進行走私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係主犯,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張洪安的死刑判決。
責編:王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