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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案例二:組織他人運輸毒品 王光友獲死刑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6月25日 18:47 來源:新華網

專題:2007年國際禁毒日

    高法發佈案例二:組織他人運輸毒品 王光友被核準死刑

    新華網北京6月2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5日發佈了王光友運輸毒品案。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介紹,組織他人運輸毒品是此案的突出特點。被告人王光友在貴州省織金縣金龍鄉綜合村組織同村多人到雲南省昆明市運輸海洛因回本縣,共計海洛因806克,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嚴厲懲處。根據法律規定,運輸毒品罪的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同案被告人運輸海洛因的全部數量處罰。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王光友的死刑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06年3月2日,被告人王光友在貴州省織金縣金龍鄉綜合村邀約同村的郭玉蘭、謝祥艷、陳勇、謝正美、陳福海(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到雲南省昆明市運輸海洛因回織金縣,並許諾每克付10元運費。同月4日,王光友帶領郭玉蘭等5人乘火車到達雲南省昆明市,分給每人攜帶的海洛因和400元車費。郭玉蘭等人分別將海洛因藏于體內或身上。王光友讓郭玉蘭、謝祥艷、陳勇先從昆明出發,途經雲南省富源縣到貴州省盤縣平關等候,王光友隨後和謝正美、陳福海到達平關。6人會合後一同乘火車到達貴州省水城縣,住宿于火車站對面的和平旅社。同月5日3時許,6人在火車站門前乘坐水城至織金縣的客車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從郭玉蘭等5人身上查獲海洛因共計806克,其中絕大部分是從體內排出。

    貴州省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光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産。宣判後,王光友提出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王光友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他人運輸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係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同案被告人運輸海洛因的全部數量處罰。其運輸海洛因數量大,無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依法懲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王光友的死刑判決。

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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