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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案例一:境外走私海洛因入境 三主犯獲死刑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6月25日 18:44 來源:新華網

專題:2007年國際禁毒日

    高法發佈案例一:境外走私海洛因入境 三主犯被核準死刑

    新華網北京6月2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5日發佈了岩罕龍、李子彬、熊詩偉走私、販賣毒品案。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介紹,此案的突出特點是:從境外走私海洛因入境並進行販賣,數量特別巨大,達42千克。李子彬檢舉他人犯罪的線索,經查屬實,具有立功情節,但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三被告人的死刑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05年3月下旬,被告人李子彬與王文傑(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王少坤、王文華(均在逃)等人商議從雲南購買毒品。被告人熊詩偉得知後亦表示要購買,並與李子彬同去雲南聯絡。同年4月15日,李子彬、熊詩偉到達雲南省景洪市與被告人岩罕龍會面,雙方商定以每件(約700克)6萬元人民幣的價格,交易海洛因60件,岩罕龍給李子彬提供了由岩捧(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辦理的兩個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卡的卡號。同年4月16日至18日,熊詩偉、王文傑、王少坤、王文華等人分別將人民幣320余萬元匯入岩捧的賬戶。其中,熊詩偉個人出資41萬元。同年5月初,李子彬分兩次將楊立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出資計20萬元人民幣匯入岩罕龍的賬戶。同年4月下旬至5月初,岩罕龍攜岩捧取出的毒資到緬甸購買了60件海洛因,運至雲南邊境曼棟口岸附近的中國境內的橡膠林內,與岩捧將海洛因藏匿在事先準備的水果箱裏,並通知李子彬。李子彬遂安排王穎超(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從安徽省臨泉縣趕到景洪市接運海洛因。同年5月7日16時許,李子彬聯絡的貨車到達景洪市。岩罕龍、岩捧、王穎超乘坐該貨車到藏匿毒品的山寨交接海洛因,後三人乘坐裝有海洛因的貨車到景洪市曼景蘭水果交易市場,在裝運水果時被抓獲,當場查獲海洛因42千克。當晚李子彬、熊詩偉在安徽省阜陽市被抓獲。李子彬歸案後,檢舉了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以被告人岩罕龍犯走私、販賣毒品罪,李子彬、熊詩偉犯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宣判後,岩罕龍、李子彬、熊詩偉不服,均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岩罕龍為牟取非法利益,從境外走私海洛因並販賣的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走私、販賣毒品海洛因數量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李子彬夥同他人販賣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李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係主犯。李子彬檢舉他人犯罪的線索,經查屬實,具有立功情節,但李子彬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熊詩偉出資並積極參與販賣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參與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係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依法懲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了對三被告人的死刑判決。

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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