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李亞傑)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第四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修改部分條款,使其可部分適用於事業單位。
勞動合同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事部提出,目前事業單位對工人以外的工作人員實行的是聘用制,與企業全面實行的勞動合同制有許多不同之處,納入本法調整範圍需要慎重,建議本法的調整範圍還是與勞動法的規定相一致為妥。
有些常委會委員認為,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如不納入本法調整範圍,就沒有法律依據對其合法權益給予有效保護,建議本法根據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同時,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九十六條修改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責編:王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