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4日電(記者周婷玉、李亞傑)24日進行第四次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修改相關條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有些常委會委員認為,勞動合同法除需要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外,還應著重解決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問題,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些常委會委員認為,這樣可能造成勞動關係僵化,建議再作斟酌。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並不是終身制的“鐵飯碗”,只要出現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樣可以解除。勞動者在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遵紀守法,能夠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理的。據此,法律委建議將這一項修改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此外,法律委還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還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八十二條相應修改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責編:王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