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活動
人民網 天津視窗6月21日電:記者從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一起涉案金額高達1500萬元的鉅額集資詐騙案。被告人邊錦國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罰金20萬元。該案中幫忙介紹集資的兩名被告人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法院依法判刑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邊錦國、李欣和劉新華是天津市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人員,分別任出納員、財務主管和會計。1995年至1996年期間,這家股份公司以平房改造的名義辦理對外集資,由邊錦國、李欣和劉新華3人一起代表公司對外介紹集資並負責給集資人發放集資單據、蓋章,辦理集資手續。1997年,人民銀行對公司集資問題進行了查處,並責令清退集資款,清退工作仍由3人負責。
在此期間,邊錦國認識了北京人王某(另案處理)。王某向邊錦國提供了一家服裝服飾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和公章等。邊錦國遂利用該公司的材料,以非法集資方式詐騙他人錢款。
邊錦國向李欣和劉新華謊稱自己朋友的公司仍然能夠集資,可以把錢存在銀行作為保證金,存款利息高,沒有任何風險,並把服裝公司的營業執照給二人看,取得二人的信任。
自1997年10月至2001年11月期間,邊錦國先後集資4期,金額達500余萬元,100余人次被騙。與此同時,邊錦國採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在1998年6月至2001年11月期間,利用其出納員的職務便利條件,先後採用“虛構退房款、收款不入賬、多收少入賬、作假對賬單”等手段,侵佔本單位公款940余萬元並大肆揮霍。
2001年11月,邊錦國將詐騙和挪用的錢款揮霍殆盡後外逃。2005年6月29日,警方將邊錦國抓獲歸案。
李欣和劉新華聽信邊錦國的謊言,在明知非法集資是違法的情況下以存款利息高而且穩定為誘餌,積極介紹同學、同事、朋友、親屬參加非法集資活動,同時以代收集資款、代開和代送集資單的方式,協助邊錦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致使56人總計200余萬元的集資款被邊錦國騙走、揮霍,給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判處邊錦國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2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劉新華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期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李欣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並處罰金2萬元。
法官説法
該案審判長李春耕介紹説,這是天津首例對幫忙介紹他人非法集資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李欣、劉新華違反國家的相關規定,協助他人非法吸收不特定公眾存款。雖然二人是幫忙協助集資,集資款都轉交給了邊錦國,不具有集資詐騙的主觀故意,但其行為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否在犯罪過程中獲利,對構成本罪並無影響。
李春耕説,在我國,除了國家發佈外,任何其他單位、團體包括其他金融機構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貸款利率。他由此提醒廣大市民千萬不要輕信他人的誘惑,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張曉敏 趙 傑)
責編: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