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1月10日 07:05 來源:
[內容速覽]專家指出,制定一部專門的《反腐敗法》,科學地匯總反腐經驗,對於宣傳和動員人民群眾積極投身反腐敗鬥爭等都有現實意義。懲治腐敗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絕不是一個或幾個國家機關的事。 |
中新網1月9日電 國家社科規劃課題《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組長王明高在《人民論壇》撰文指出,制定一部專門的《反腐敗法》,科學地匯總反腐經驗,對於宣傳和動員人民群眾積極投身反腐敗鬥爭,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樹立國家反腐倡廉形象,都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時,作者以“雙規”制度為例指出,行之有效的反腐敗經驗亟待法律化。
經驗需上升為法律,以便具普遍效力
文章説,黨和政府歷來十分重視廉政建設,特別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始終沒有放鬆同貪污、賄賂犯罪等腐敗行為作鬥爭。徹底清除貪污賄賂等腐敗現象,需要一個相當艱巨的過程,必須在黨的領導下,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把事關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反腐敗鬥爭進行到底。對此,我們必須在法制建設方面,制定一部長期穩定、科學有效的專門法律,作為我國反腐敗工作的法律依據,以使反腐敗工作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並受到法律的保障。
作者認為,懲治腐敗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絕不是一個或幾個國家機關的事。反貪污、賄賂的專門工作,必須取得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才能取得好的效果。紀檢、檢察機關在不斷總結群眾舉報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訂了一些工作制度,用以鼓勵、獎勵、保護舉報人。
文章説,類似這樣的經驗和制度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還很多,需要將它們上升為法律,使之具有普遍效力。
“雙規”面臨兩種抉擇
文章指出,中國在反腐敗的長期實踐中,形成了許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經驗,有的雖然已經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但較為分散,不便操作;有的則沒有被上升為法律,致使一些好的措施、經驗得不到充分運用,或者因為缺乏規範、制約而在實踐中扭曲變形。比如:舉報制度,“雙規”、“兩指”專案制度,指定管轄、請示報告制度,行賄區別對待制度等等。如果將這些措施和經驗法律化、規範化,將給中國一些特殊反腐敗措施提供法律依據。
作者舉了中國的“雙規”制度為例子。“雙規”是指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向紀檢部門如實説明自己的問題。這主要是對涉嫌職務犯罪或違紀的領導幹部,採取的一種非訴訟的調查方式,在辦理職務犯罪,特別是貪污、賄賂犯罪的實踐中總結創造出來的,現已基本定型,有了較固定的程序。其特點是:其一,有一定的強制性,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審查對象的人身自由,使其在一定的壓力下交代問題;其二,有一定的靈活性,由於司法機關沒有介入,由紀檢部門主持,立、撤案靈活,既可保護幹部,澄清問題,又可懲治違紀違法幹部,維護黨和政府形象。
但文章指出,“雙規”最大的缺陷是無法可依。畢竟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而《立法法》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規定。因此,“雙規”面臨兩種抉擇,要麼取消,要麼名正言順的納入法制軌道。從實踐效果來看,取消是一種消極選擇,正確的選擇應該是嚴格規範,使之法律化。例如將執法主體規定為反貪污賄賂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嚴格限定案件類別和執行程序等。但作者亦指出,這種特別制度不宜擴大到一切刑事犯罪,無法寫入《刑事訴訟法》,只能以專門的《反腐敗法》予以合法化。
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9日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他強調,在過去的一年裏,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取得了新進展新成效,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任務仍然艱巨。
責編:多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