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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兩起書記賣官案撩開用人“提名權”黑幕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1月28日 17:15 來源:半月談
專題: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

    今年以來,遼寧省先後查處兩起市委領導腐敗案:4月,葫蘆島市原市委副書記李春枝受賄120多萬元,終審被判有期徒刑13年;11月,撫順市原市委書記周銀校也因單獨或夥同妻子受賄120多萬元,終審被判有期徒刑14年。半月談記者獨家調查發現,他們充分運用了市委領導在幹部任免上的“提名權”,通過一系列“包裝”以及所謂的組織程序,幫人陞官,為己斂財。

    買“提名”:一箱山野菜,下壓5萬塊

    檢察機關對周銀校共提出了8筆受賄指控,均被法院予以認定,其中5筆是賣官;李春枝被指控的受賄事實多達19筆,法院也一一予以認定,其中竟有13筆是賣官,其餘的也多與安排工作有關。《半月談》記者注意到,儘管身居要職,但收錢時他們非常小心謹慎,在場合選擇上也是費盡心思,而買官者為此也是“用心良苦”。

    2002年初,時任撫順縣委副書記的劉某為在職務晉陞上得到周銀校的照顧,送給周銀校的妻子吳柏清6萬元錢,吳柏清隨後告知了周銀校。此後,經周銀校同意,劉某于2003年4月被晉陞為撫順市某局局長。劉某曾對辦案人員供述,在縣區換屆前的一天,他與別人一起去周銀校家,在送去的一箱山野菜下面裝了5萬元錢。劉某説,自己還給吳柏清一個裝有1萬元的信封,並暗示山野菜箱裏有錢。

    葫蘆島市連山區某鄉原黨委書記李某曾是一家鉬礦廠的廠長,經濟條件較好,在被調離黨委書記崗位後,想擔任某開發區副主任。2004年9月的一天,他通過一名副市長的介紹,終於有機會和李春枝共進晚餐。李某借去李春枝家接他的機會,啥話也沒説,隨手把裝有2萬美元的黑塑料袋放在鞋架上,然後下樓等。幾分鐘後,李春枝下樓。吃飯時,李春枝就明確表態:“開發區有副主任的空缺,有職數,但要按程序辦,區委如果報上來,我會積極做工作。”

    李某很會替領導考慮。審訊人員問其為什麼要送美元,他回答説,因為美元體積小,不容易被人注意。然而正是這些美元,最終讓李春枝落馬。

    提名權,貪官賣官的“臨門一腳”

    撫順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國資局黨委書記徐興中對《半月談》記者介紹説,任命一個幹部一般要經過下面幾個程序:當某個位置出現空缺後,由相關方面提名,然後進行組織考察,人選經考察後,再報主管幹部的副書記、組織部長、分管的副部長以及分管處長4人,最後報市委書記,通過後,上書記辦公會,最後通過常委會表決通過,然後公示。

    在周銀校的5次“賣官”行動中,有2次在他答應行賄者後,找到了當時正擔任市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的徐興中,利用自己的“提名權”予以推薦。研究幹部問題的專家指出,這是賣官者的“臨門一腳”。

    在審理周銀校案件時,李某提供證言證明:2001年,自己向周銀校提出能不能安排擔任某局副局長,周應允。當年11月,李某被任命該職。2002年春節前後,李某與妻子為表示感謝,到周銀校家給周妻吳柏清10萬元錢,吳柏清隨後告知了周銀校。

    那麼,周銀校是如何操作,讓李某走上心儀的崗位呢?據周銀校在庭審時供述:2001年下半年,我對徐興中説,可以考慮讓李某擔任某局副局長,徐興中表示考察後要走正常組織程序。過後,徐興中向相關領導和部門轉達了該意見。經正常程序,李某如願擔任了該職。

    無獨有偶。2001年初,周銀校接受遲某的請托,利用“初始提名權”,使遲某當上了市直部門的副局長。這一次,周銀校也是先通過徐興中打開“缺口”。

    徐興中對記者説,2001年下半年,某市直部門副局長一職空缺,遲某自身雖然夠格,但其所屬單位沒有優勢。不過,在組織部確定後備人選前,周銀校又找到了徐興中。周銀校説:“某副局長位置有空缺,遲比較合適,你給考慮一下。”很快,遲某當上了副局長。剛上任的遲某為了表示感謝,特意在一天晚上來到周家,送上了10萬元錢。

    “提名權”軟肋凸顯一把手監督難

    徐興中認為,在確定幹部人選上,市委書記或副書記進行提名,並無不妥,包括其他領導、部門甚至群眾個人,也可以推薦人選,但如果提名、推薦的背後有權錢交易,那性質就變了。尤其在提名之後,還要經過醞釀、表決等組織程序,市委書記等領導的意見可謂舉足輕重,因此他們對誰進行提名,是非常關鍵的。

    透過遼寧這兩起賣官案件,可以看到即使不是普遍存在,但也絕不是個案的一種官場“生存狀態”:由於備選幹部太多,爭奪“用人者”的注意力和接受程度往往會演化成一場激烈甚至是殘酷的競賽,能夠被“提名”,已經是非常稀缺的機會了。於是,有人就以花錢的方式向有“提名權”的“用人者”購買這種機會。當然,他們還想買到“安全感”、“被信任感”、“被接受感”等。然而,這樣導致了選人上的競爭不公平。

    瀋陽市委組織部幹部監督處處長孟憲傑説,現在賦予“一把手”的權力過大,尤其表現在任用幹部時,發揮班子的整體作用難度大,做到民主集中制也不容易。儘管全委會票決制、常委會票決制避免了少數人説了算,有利於決策發揚民主,是個進步,但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怎麼“決”,而是幹部的“初始提名權”在誰手裏。事實是,“一把手”才具有“初始提名權”。

    周銀校、李春枝賣官事件暴露出“一把手説了算”、“由小圈子選人”和“選小圈子人”的問題。“‘一把手’在本部門是難以監督的,因為平級沒法監督,底下又不敢監督,所以才造成了這麼多大案、要案、窩案。”幹了幾十年紀檢工作的遼寧省鐵嶺市紀委研究室主任武紹國説。

    “‘提名權’背後的交易凸顯一把手監督難現狀。”中央黨校教務部副主任、政治學教授侯少文認為,監督一直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軟肋”,是最薄弱的環節,而對“一把手”如何監督、如何約束其權力,是這個“軟肋”中的“軟肋”。“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條是監督者不是權力的委託者,權力委託者、監督者、被監督者三者之間‘錯位’。”

    東北大學文法學院教授李堅認為,要遏制“買官賣官”現象,關鍵還是要落實組織部門制定的各項制度,要通過正常的組織程序公開選人方式,實現透明選人。同時,對買官賣官的,不僅要追究賣官者的責任,也要嚴厲追究買官、跑官者的責任。

責編: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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