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11月24日電(記者范春生)遼寧省撫順市原財政稅收監督檢查辦公室主任孫嘉明在任職期間,採取侵吞、騙取等手段,貪污330多萬元,受賄200余萬元,並先後3次挪用公款共205萬元借給他人用於經營活動。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4日對此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判處孫嘉明無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孫嘉明于1993年間在從撫順市財政局下派到黑河順鑫經貿公司任副經理期間,以順鑫經貿公司撫順分公司與撫順市望花區住宅開發公司聯建的名義,借用開發公司的營業執照開發撫順市新撫區站前小學和石油八公司住宅樓工程,1994年11月工程竣工後盈利303萬多元。此後,孫嘉明工作變動後沒有向上級彙報工程盈利情況,反而利用相關領導調任之機,隱瞞工程獲取的高額利潤。
2000年4月,孫嘉明將“執法辦”資金100萬元借給撫順市地産房屋開發公司經理齊少嫣用於經營活動。當齊少嫣歸還後,孫嘉明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佔為己有。2001年底,孫嘉明又將剩餘工程款203萬元及利息37萬多元經多次轉存佔為己有。
孫嘉明在任“執法辦”主任期間,其朋友王某找他幫忙以車抵欠繳費,經其同意,王某于2001年10月用一輛淩志車及一台進口彩色影印機抵費57萬餘元。王某為表示感謝,送給孫嘉明3萬元。2003年11月,撫順市游泳運動管理中心的薛某找孫嘉明幫忙,將自己一輛本田雅閣轎車以30萬元的價格賣給勝利經濟開發區財政局。薛某在收到賣車款後提出10萬元送給孫嘉明。孫嘉明除給他人2萬元外,餘款被其佔有。
此外,孫嘉明還有多次貪污、受賄行為。
法院最後認定孫嘉明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並沒收非法所得。
責編:李二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