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西都市報
昨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四川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文林挪用公款、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文林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據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文林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陳某,陳某以個人炒股需要資金為由向文林借錢,文林同意了其請求,于1999年1月19日通過川投工程公司轉入華夏證券公司陳某個人賬戶200萬元,1999年6月28日從川投公司轉入華夏證券陳某個人賬戶100萬。爾後,由文林加蓋川投工程公司、川投公司公章向華夏證券出具授權委託書,陳某憑此授權委託書提取了轉入的款項用於個人炒股。應陳某再次要求,1999年11月10日、2000年6月7日,文林從自己主管的長鋼四經營部分兩次轉入華夏證券陳某個人賬戶350萬元。2000年10月19日陳某從其賬戶轉出356.5萬回川投公司。2001年2月7日,陳某的股票賬戶平倉後,又將141萬餘元轉回川投公司。至案發時尚有151萬餘元未追回。為防止被川投集團核資時發現,2005年7月,文林與陳某簽訂了操盤協議和補充協議,時間倒簽在1999年11月1日及2001年2月5日,約定給陳某分紅350萬。文林將此兩份協議交回公司財務,在協議中約定的分紅350萬作為“營業外支出”做賬用於掩蓋虧空。
另查明,2000年6月,文林利用擔任長鋼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以長鋼公司的名義為四川某科技實業公司向銀行的貸款提供擔保。2000年下半年,該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譚某得知文林準備新房裝修時,委託閆某送給文林人民幣10萬元。文林搬家時,譚又委託閆送給文林索尼38寸彩電一台。(胡眉岩成興源記者龐山嵐實習生肖一丁)
責編: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