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因傳銷引起的非法拘禁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進行一審宣判,判決被告人王俊、王艷艷、董君構成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十年零六個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連帶賠償受害者家屬各項損失共101444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1月8日,被告人王俊以介紹進電子廠工作為由將被害人陳某(女)騙至佛山後,將其帶到由被告人王艷艷、董君負責的傳銷窩點,即位於禪城區環市文沙南七巷房屋處。次日,被告人王俊、王艷艷、董君等人便向被害人陳某傳授傳銷知識並要求其加入他們的傳銷組織。被害人陳某知道自己受騙後,立即拒絕參加並要求離開。但三被告人卻予以阻攔不準其離開,並按傳銷組織的規定將其房門反鎖,且需由負責看管傳銷人員的被告人王艷艷、董君開門才能出入。同月12日淩晨4時許,被害人陳某在爬出窗戶沿水管下樓準備逃離傳銷窩點時不慎墜落身亡。當日淩晨5時,公安部門接到報案後立即出警,在傳銷窩點將三被告人一舉抓獲。受害人陳某父母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同時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請求。(林勁標 陳碧芳)
責編: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