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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為地方政府設7條"高壓線"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6月26日 10:44 來源:新華網

  

    6月24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草案、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反壟斷法草案等法律案首次進行審議。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 新華社記者劉衛兵攝 

    新華網北京6月24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24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草案、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反壟斷法草案等法律案首次進行審議。

●解讀“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
 
     發生社會安全事件警方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新華網北京6月25日電(記者田雨、楊維漢)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明確,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政府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草案規定,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政府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突發事件分4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

    新華網北京6月25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4級。

    草案同時明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為地方政府設置7條“高壓線”

    新華網北京6月25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在“法律責任”一章中,為地方政府設置了7條“高壓線”。

    草案規定,地方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加大官員問責力度

    新華網北京6月25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加大了對違法官員的問責力度。

    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眾應對突發事件 權利義務不可偏廢

    新華網北京6月25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明確,對於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及公民人身和生命財産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有關的社會公眾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

    草案對社會公眾應對突發事件的責任和義務作了詳細規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如果公眾不依法履行義務,將受到相應的處罰。草案規定,公民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的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産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媒體違規擅自發佈突發事件事態發展信息至少罰5萬元

    新華網北京6月25日電(記者楊維漢、田雨)日前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對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處罰作出規定。

    草案明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規定做好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工作的;未及時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或者不服從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的;未按規定制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導致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的。

責編:石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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