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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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7月26日電(記者劉詩平)為揭露非法集資給社會和人民群眾造成的危害,引導群眾增強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識別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新華社記者近日就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採訪了權威部門有關負責人,他們介紹了相關背景知識。
問:社會公眾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活動?
答:社會公眾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二要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三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四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問:目前證券類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主要表現為哪些?主要有哪些形式?
答:目前非法證券活動主要是指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非法發行股票,是指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而擅自公開、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擅自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行為。變相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採用廣告、公告、電話、信函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以及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的行為。如果是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經證監會批准,股票轉讓後,公司股東不得超過200人,違反這一法律規定的行為也是變相發行股票。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是指未經證監會批准的機構和個人從事的證券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諮詢等證券業務。
非法證券活動表現形式主要有: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或各類基金份額,謊稱這些證券將在海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謂原始股或基金份額;以所謂投資諮詢機構、産權經紀公司、國外投資公司駐華代表處,甚至産權交易所、證券交易所的名義,未經證監會批准,非法向社會公眾推銷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證券投資為名,詐騙群眾錢財。
問:公眾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證券活動?
答:社會公眾可從兩方面來識別非法證券活動:一是從證券的發行方式識別,無論是股權(股票)、債券還是基金,其發行方式是不是採取了前面提到的公開發行的方式,如果採取了這種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批准,可以判別它是否是非法的行為。二是從發行證券的仲介機構識別,看仲介機構從事證券承銷、代理買賣活動,是否取得了證監會批准,如果沒獲批准,就可判別是一種非法證券業務。
根據《證券法》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那些所謂的“原始股”“將在海外上市的股票”及“金匯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完全是騙局,投資者一定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千萬不要抱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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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託管造林”的造林方式存在哪些隱患和風險?
答:“託管造林”是近兩三年出現的現象,其基本運作方式一般是通過租賃、承包或其他方式獲取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再轉讓給社會零散投資者,然後投資者再將林地和林木委託給公司經營。這種轉讓與託管為一體的經營模式,風險極大。目前,已經暴露出一些公司在運作過程中存在不法行為,並給投資者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這些“託管造林”公司主要採用了以下幾種欺騙手段:
一是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極力宣傳“託管造林”模式是響應中央9號文件精神,是國家鼓勵社會主體參與林業建設和投資的新模式,欺騙投資者。
二是以林權證為幌子,博取投資者信任。“託管造林”公司許諾購買林木後將轉交或幫助投資者辦理由國家林業局統一印製的林權證,使投資者相信林木是真實存在的、權益是有保障的,而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三是誇大林木生長量及林業投資回報率。“託管造林”公司多數在宣傳中許諾很高的投資回報率或出材量,甚至宣傳投資林業零風險。而實際上,林木生長受自然條件、品種選擇、經營措施、自然災害等多方面因素影響,“託管造林”公司在宣傳中,向投資者隱瞞投資林業所要承擔的風險。
四是承諾有專業的管護隊伍和機械設備,負責對投資者購買的林木進行精心管護。實際上,這種承諾是否履行很難監督,有些公司根本沒有所謂的專業管護隊伍,也沒有實施正常的營林和管護措施,林木生長狀況也很差。
五是宣傳林木採伐不受採伐限額指標的控制。這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不符。《森林法》規定,除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採伐方式等進行採伐。而一些“託管造林”公司以“誰造誰有”為藉口,宣稱當事人想採伐就可以採伐,實際上在欺騙投資者。
六是裝扮公司經營形象,贏得投資者的好感:在重要的商業地段租用高檔寫字樓作為公司的經營場所,打造具有經營實力的形象;宣稱擁有一批經驗豐富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打造專業性;組建各種類型的監督委員會等,體現投資者對公司的監督權。而實際上,這正是騙局的一部分。
問: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作了哪些規定?林木是否可以按照林木所有者的意願進行採伐?
答:《森林法》規定,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權可依法轉讓。除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目前國家尚未制定具體的流轉辦法,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可按照地方性法規進行流轉。
國家尊重森林經營者的經營目標,保障森林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但在林木採伐上有具體的法律和政策規定。按照《森林法》的規定,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除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按照《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採伐林木者,需向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交包括採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申請文件,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發證權限,在批准的採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産計劃內審核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
問:當前傳銷組織慣用的欺騙手段有哪些?
答:傳銷組織慣用的欺騙手段有以下五種:一是傳銷組織往往利用人們急於發財致富的心理,許諾高額回報,引誘參加者交納一定費用或購買産品,以此作為加入該組織的條件;二是打著“直銷”“連鎖經營”“特許加盟經營”等幌子,打著已登出或並不存在的企業旗號,進行虛假宣傳,誘騙群眾參加傳銷;三是傳銷目標瞄準身邊的親朋好友,即“殺熟”,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職業介紹、招聘兼職為名,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後非法聚集,限制其自由,通過利誘、威逼、暴力等手段脅迫其從事傳銷活動;四是傳銷組織採取開會、培訓、上課等方式,強行對新加入者進行上課、“洗腦”,灌輸嚴重背離社會道德和法律的致富理念,不少人被“洗腦”後,從受騙者變成騙人者,形成“滾雪球”式的惡性循環;五是利用互聯網從事傳銷活動的行為也愈演愈烈,不少傳銷還涉及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責編: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