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廣告建立復審制度 部分將由國家藥監局終審 |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0月12日 07:54 來源:
《新京報》消息:今後,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要發佈廣告,在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獲得審批後,還須接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復審。復審不合格者,仍不能在媒體登廣告。昨天(10月11日),國家藥監局下發並公佈《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復審制度(暫行)》。
根據新制定的廣告復審制度,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進行審查,並對審查批准的相關負責,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查批准的廣告,必須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國家食藥監管局廣告審查監督辦公室負責對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廣告審查工作進行監管,對於不符合規定的廣告將責令改正。
國家藥監局表示,對責令改正的相關廣告,如原廣告審查機關有異議的,國家藥監局將組織復審。有關負責人表示,復審是指對已經批准的可能違反有關規定的相關廣告進行重新審核,國家藥監局將建立“廣告復審評議人員數據庫”,負責復審工作,其成員由國家藥監局藥品市場監督司、廣告審查監督辦公室以及各地藥監部門的廣告審查人員組成,並由國家藥監局廣告審查監督辦公室進行管理。對評議內容分歧較大的廣告,還將徵求有關專家、廣告監督機關或消費者的意見。(記者 魏銘言)
責編: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