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消息:當前,社會公眾對高考改革如何體現教育公平反映最為強烈。我國現行高考制度建立了以統一文化考試為主,單獨命題考試為輔,保送生、特長生為補充的入學體系,考試運行程序是由國家統一組織、全國統一時間、各省或多省分別命題,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閱卷,實行錄取配額制度。對這一現行高考制度,反映最突出的有以下的問題:
其一,隨著我國高等教育進入大眾化階段,高等學校的辦學層次、類型和學校定位不同,培養目標與規格也不同,決定了考試選拔標準和錄取方式應該與學校的多層次、多類型相適應。其二,既然是統一文化考試,而錄取分數線又是各省自行劃定,各省之間,錄取的分數線相差很大,有的省市甚至相差100—200分之多。其三,一次考試定終身。統一文化考試,對每個考生來説,只有一次考試機會,如遇特殊情況和偶爾失誤,就會造成終身遺憾。
改革高考制度,勢在必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其一,高考改革要把握好人才培養規律和人才選拔規律以及與高考密切相關的社會要素和發展規律。只能採取漸進方式,朝著既定目標,對高考的體制、機制與管理,全方位的改革,經過試點,逐步推進。
其二,建立新的高考功能觀。在科學發展觀的統領下,按照“和而不同”的社會觀、以人為本的全面發展觀、多樣化的高等教育觀以及適應性的考試功能觀來指導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製度的變革,特別是要轉變對高考制度改革起制約作用的高考功能觀,即從選拔性功能轉變為適應性功能。從精英教育階段進入大眾化教育階段,高考的功能已經不再只是選拔優秀人才,而是高校與學生,通過考試及其它方式,進行雙向互動選擇。高校根據所設專業的層次、類型選擇適合的學生;學生根據自己的水平、能力、興趣、愛好和志向選擇適合的高校和專業。但統一的、單一的高考制度已不能起合理配置人才資源的作用,相反地,成為高等教育多樣化發展的障礙。
其三,分類型、多層次統考,同一類型,同一層次劃定統一的錄取分數線。省(市)屬高校可在全國統一時間內由各省(市)自己組織考試和錄取。做到在分數面前人人平等。分類型,分層次進行分批統考,為高校提供了選擇考生的更大的空間,也為考生提供了選擇高校和專業的機會,同時還提供了多次考試機會,給考生多次選擇機會,展現自己的真實水平,對高校,對考生都是公平的。
其四,加強高考制度化建設。高考改革不僅是教育系統內部的問題,還涉及到政府、社會、學校、家庭、學生之間的關係,因此,沒有系統化的制度做保障,就很難順利進行。
筆者認為,教育考試立法不僅僅是為了處理一些糾紛問題,也不只是為著嚴格考試紀律,而且是為了受教育者的平等受教育權的落實、學校的自主辦學權的落實和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管理權的落實。實行高校招生“陽光工程”,使招生信息更加公開和透明,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建立並完善招生考試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快國家教育考試的立法工作。
筆者還認為,高校自主招生是對統一高考的有益補充,也是高考改革的方向,但要強化制約機制和監督機制,制定法規,明確自主招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增加考生和輿論的知情權,增加自主招生的比例。(光明日報/劉智運 武漢理工大學教授)
責編:孫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