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廣泛關注的“8 8”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案,8月12日上午,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某有期徒刑12年;以刑訊逼供罪判處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郭某某、熊某某犯刑訊逼供罪,免予刑事處罰。
2008年8月8日下午,南昌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使用“丙種球蛋白”致6人死亡案件犯罪嫌疑人萬某某,在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審訊室死亡。之後,檢察機關以涉嫌刑訊逼供罪對南昌市公安局民警鄧某某等人立案偵查。2009年6月8日,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以故意傷害罪對鄧某某,以刑訊逼供罪對夏某某、郭某某,熊某某提起公訴。
7月初,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四名被告人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審訊犯罪嫌疑人萬某某過程中,鄧某某、郭某某、熊某某等人直接實施刑訊逼供行為,其中鄧某某對死者實施了嚴重致害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郭某某、熊某某的行為構成刑訊逼供罪;夏某某授意辦案民警實施刑訊逼供,構成刑訊逼供共犯,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根據上述犯罪事實,依照我國現行刑法有關條款,法院對四名被告作出了一審判決。(沈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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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徐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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