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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簡化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未及時撤離將被罰

 

CCTV.com  2009年08月12日 14:00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福建東南新聞網   

今年三月,福州鰲峰路兩車相撞,因賠償談不攏,三個多小時不撤離

  交通高峰期行車,難免發生小刮擦或追尾事故,雙方駕駛員卻常因談不攏賠償問題,或擔心車子撤離現場後得不到保險公司理賠,就長時間滯留事故現場,佔用車道,導致交通擁堵。

  為此,(福建)省公安廳和省保監局昨天宣佈,自今年11月1日起,《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序處理辦法》將在全省實施。該辦法實施後,高峰期內發生的輕微交通事故將得到迅速解決,最大程度地減少保險方面的“扯皮”現象。

  新政亮點

  理賠不再細劃 主次要責任

  《辦法》規定,對僅造成財産損失的交通事故,在規定範圍內,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處理,在沒有民警出警的情況下,這樣可免於交通事故違規處罰,縮短車輛撤離時間。而保險公司對高峰期的小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也要簡化為“全責”和“各自承擔”兩種情形,不再細劃主次要責任,小車禍發生後車輛及時撤離現場。

  當事人自主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只要符合三種情形,保險公司就應當快速劃分理賠責任實行快速理賠。要注意這三種情形是:一、事故發生在6點到20點之間;二、事故僅造成財産損失且各方損失無明顯高於一萬元;三、事故各方當事人均在我省投保交強險和商業車險。

  只要符合這些規定,保險公司就要快速簡化理賠程序,因一方當事人過錯造成事故的,由其承擔全責;兩方或兩方以上都有責任的,由過錯當事人承擔自身損失,並由有責一方平攤無過錯方的損失。這種快速理賠方式比一般的理賠方式,程序上要快5天,且簡單明確並能迅速劃分理賠責任,對車輛快速撤離交通事故現場起到了推動作用。

  未撤離造成堵塞 將處200元罰款

  為什麼一些輕微交通事故,雙方卻不肯當場自行協商處理,也不將車撤離現場,非得要等警方或保險公司到才能協商呢?“主要是怕沒了原始現場,影響到最後的理賠。”一些經驗豐富的老司機表示,不採取自行協商處理,一是擔心其中一方反悔;二是擔心對事故責

  任的判斷有失誤;最關鍵的是怕撤離現場後,保險公司不認賬、不理賠。

  對此,省保監局財産保險監管處熊志剛主任做出明確答覆,凡按新《辦法》規定,將事故車輛移到就近不妨礙交通順暢的地點的,保險就認定撤離現場與原始現場具有同等效力,不影響保險理賠。保險公司不能要求當事人將車輛長時間停在事故現場。與此同時,事故當事人應當在報警並對現場拍照或標劃停車位置後立即撤離現場,對應當自行撤離而未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公安民警將依法處以200元罰款。

  當事人不願協商 警方要責令撤離

  如果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不了,是不是又要把車堵在路上不撤離現場呢?《辦法》規定用“簡易處理”方式作為補充:當事人報警後,民警趕到現場,拍攝現場照片,再儘快責令當事人將車輛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如果警方對事故需要進一步核實才能確定事故責任,要在現場處置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得以需要檢驗鑒定為由,扣留事故車輛。

  適用範圍

  僅造成財産損失 雙方對事實無異議

  那麼,什麼樣的交通事故適用於自行協商,事故當事人要履行什麼樣的處理手續呢?

  《辦法》規定,“發生僅造成財産損失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異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需要注意的是,有七種情形,當事人需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例如無號牌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等危險物的車輛、駕駛人飲酒、持無效機動車駕駛證的等。

  “現場處理”的主要步驟為:一、相互查驗證件,確認屬於自行協商適用範圍;二、拍攝留存事故現場照片;三、迅速撤離事故現場,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

  自行協商“記錄事故事實”的辦法是,雙方當事人共同填寫從保險公司或交通部門網站下載或領取的《自行協商記錄單》,只要雙方能夠達成賠償協議,就不用報警,這樣做,駕駛員也無需承擔出現違反《道交法》而需承擔的處罰。

  焦點問答

  記者在新聞發佈會上對話福建省交警總隊交管處葉旭河處長和省保監局財産保險監管處熊志剛主任,請他倆就駕駛員對新《辦法》的疑問作出解答。

  問題一:警方的簡易處理程序和以往有什麼區別?

  簡易處理要求執勤民警趕到現場後,當場處理、當場確定事故責任、當場調解,無法當場認定責任或調解的,要在現場處置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處理工作。這在時間和程序上,要比一般程序快很多,一般程序對事故責任確定要在10個工作日完成,如果需要檢驗鑒定,可能需要一個月。

  問題二:如果事故雙方其中一方不願撤離現場,導致交通擁堵,警方是否要將兩部車一起扣留或同時處罰?

  該《辦法》明確規定,如果雙方自主協商不成報警,警方採取簡易程序處理,不得以檢驗鑒定為由扣留事故車輛,在對現場拍照後,如果應當撤離卻堅持不撤離現場的,只對不願撤離的一方罰款200元。

  問題三:“全責”還是“各自承擔責任”?事故雙方怎麼協商?

  這種責任認定是在符合《辦法》規定的快速理賠機制的三種情形範圍內作出的,事故雙方在保險公司現場勘查員專業的意見和幫助下,對“賠償責任”的劃分,而不是確定交通事故責任,如果事故雙方無法商定,可以請各自的保險公司勘查人員出面,實在協商不成,就讓公安部門介入,按照《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確定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調解事故損失賠償問題。

  問題四:快速理賠中,保險公司會不會因為理賠金額高而拒賠?如果賠償金額過高,會不會影響到投保者第二年投保?

  《辦法》明確規定,快速理賠機制適用於“造成各方損失無明顯高於一萬元的”,因此,只要事故造成的損失較大,保險公司就要按照原來的劃分賠償主次責任的辦法理賠,不會對保險公司産生利益上的損害,也就不會有因理賠金額高而拒賠的情況發生。

  此外,按新《辦法》,保險公司對投保者第二年的投保金額上浮,是根據理賠次數來判定的,而非理賠金額,按規定是理賠3次以上(含3次),保費就要上浮。(海峽都市報 記者 黃珊 林丹 實習生 阮霞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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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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