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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游泳館中毒事件暴露運動場館管理有“盲區”

 

CCTV.com  2009年08月12日 13:2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南京8月11日體育專電(記者蔡玉高、劉巍巍)“這是一個非常低級的失誤,我們做夢也沒想到會發生這樣的事情。”談起9日晚發生的游泳館中毒事件,南京市體育局紀檢組組長李小保表示,這起事件帶來的教訓非常深刻。

  經南京市體育局成立的事件調查小組初步調查認定,此次事件為工作人員違反操作規定導致。9日19時30分左右,南京市體育運動學校游泳館工作人員王某在準備為泳池消毒時,不慎將部分消毒藥品三氯異氫尿酸撒落在泳池走道上,隨即試圖用水將其沖洗乾淨,三氯異氫尿酸遇水産生揮發性有毒氣體。儘管立即採取開窗通風、疏散泳客等緊急處置措施,仍有部分泳客吸入了有害氣體。

  李小保表示,王某在這起事件中犯了兩個非常低級的錯誤:一是事情發生在19時30分左右,正值游泳高峰時段,根本不是準備泳池消毒的時間;二是三氯異氫尿酸灑出時應立即用幹布擦乾,而不是用水沖洗。

  “這也説明了工作人員缺少最基本的常識,”李小保説,這起事件至少帶來了兩方面的教訓:有制度一定要堅決執行,不能因為工作忙,就可以矇混過關;再就是一定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加強對運動場館的管理。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儘管此次事件的發生有諸多偶然因素,但在深層次上還是暴露出目前我國對運動場館的管理存在“盲區”。

  在游泳館中毒事件發生之前,江蘇剛剛在全省範圍對游泳場館進行了大規模的抽查,對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場館提出了整改措施。誰知檢查剛剛結束,就發生了這樣的事情。

  “真是防不勝防,”江蘇省體育局體育經濟處副處長何蘇寧表示,近年來我國群眾體育運動發展非常快,體育場館數量大幅增加。但與之不相適應的是,按照我國目前相關條例的規定,新建體育場館只要到工商部門進行登記就可對外營運,體育主管部門只有“備案”權。很多社會上的體育場館根本不來備案,因而一些地方體育主管部門連當地體育場館的數量都搞不清楚,更別説管理了。

  體育主管部門對場館的檢查基本限于硬體設施也是此次事件帶來的一個教訓。記者在江蘇省體育局關於此次事故的情況通報上看到,“多年來,我們一直強調對救生員的培訓和規範化管理,而忽視了對一般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規範管理,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在於操作人員規範意識不強,未按程序操作,且專業知識缺乏……”

  何蘇寧表示,事故的發生對他們震動很大,在今後的工作中,他們將著力推進兩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國標”的普及。目前,就體育場館建設方面,國家相關部門制訂了26個項目的國家標準,對場館的硬體和軟體建設提出了相應的要求。二是加快地方立法工作,通過地方立法,明確體育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職能。

  “以前場館都是下屬單位,依據行政管理模式管理就可,但在社會化體育場館越來越多的情況下,必須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規範化的管理,這樣才能保證不發生類似的事故,”李小保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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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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