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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管理新規 首提"家庭寄養"模式

 

CCTV.com  2009年08月11日 10:5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日報   

  背景: 由於人口流動、家庭困難、意外事件、個體選擇等原因,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問題是許多城市面臨的長期、現實問題。國務院分別於1982年和2003年相繼頒布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2006年,民政部等三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

  這些政策在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對流乞人員的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由於種種原因,城市流乞人員基數依然龐大,且仍呈上升趨勢,組織、拐賣、誘騙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為進一步保護公民權利、維護公共秩序、保持社會穩定,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衛生部等5部門日前首次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工作的通知》,涉及部門之多、重視程度之高、管理決心之大前所未有。

  誰來管理?

  首次強調多部門聯合執法

  細化各部門救助側重點

  《通知》細化了各部門的救助側重點和考核問責機制,可操作性很強。比如,救助管理站不再只負責進站被救助人員的救助,而要主動與其他部門聯合,增加對街頭流乞人員的巡查頻次;對因貧、因病、因殘等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門&&,衛生和財政部門分別就經費預算和救治工作給予配合;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乞討行為由公安部門介入,其他部門協助現場取證和調查盤問。民政部門要加強街頭救助,協助配合公安、城管、衛生等部門做好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公安機關要強化街頭管理和打擊解救工作力度,協助民政、衛生部門做好街頭救助和站內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門要依法做好防範街頭流浪乞討人員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管理工作,協助民政、衛生部門做好街頭救助工作。衛生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醫療救治工作。財政部門要做好對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以及對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護的經費保障工作。

  如何管理?

  首次提出“區別對待”

  引導正常流乞人員受助

  與以往流乞管理政策相比,《通知》首次提出對流乞人員實施“區別對待”的管理手段,特別是針對惡討、強討、騙討行為以及組織、拐賣、誘騙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行為引入了必要的強制性治安管理手段。

  《通知》要求,民政部門對正常的流乞人員,要積極引導他們進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對滋擾他人、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市容環境的乞討行為,要向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提出執法建議。

  《通知》提出,公安部門“要堅持解救與打擊並重的分治原則”和“強化對違法乞討行為的立案工作”。特別是對組織、拐賣、誘騙未成年人乞討等涉嫌犯罪行為,須按照組織兒童乞討罪、拐賣兒童罪、拐騙兒童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等立案偵查。

  怎樣救助?

  首次提出“社會代養”等模式

  建立“DNA檢測”救助系統

  與以往流乞人員管理政策不同,《通知》細化了各部門的具體職責,首次提出建立“指紋比對”、“DNA檢測”等救助系統。

  據了解,北京各主要救助管理站均配備了流乞人員指紋識別系統和流乞兒童DNA數據庫,所有被救助者的基本資料與採血DNA檢驗結果均與公安部門共享,以配合社會福利機構的救助工作和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

  《通知》還首次提出了“社會代養”、“家庭寄養”等新救助模式,對符合條件的流乞人員,可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並積極探索社會代養、家庭寄養等社會安置模式。對此,有專家認為,積極吸納民間組織和熱心人士對流乞人員的救助大有裨益,不僅可以滿足部分家庭的特殊需求,還可以緩和政府福利機構資金短缺、人滿為患的現狀,但同時也要注意對他們進行有效監督,並適時予以指導。(記者 潘 躍 解讀人:民政部有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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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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