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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規定城管扣貨物應開清單 勸告為主處罰為輔

 

CCTV.com  2009年08月03日 06:0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正式公佈9月1日起施行

  ●城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按規定著裝”,同時“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城管有權扣押物品,但須是經對當事人勸告且拒不改正的,同時要現場開具清單交由對方簽名確認;

  ●對於扣押物品,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城管可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物品拍賣抵繳罰款。

  經廣州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日前公佈,將從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同時,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城市管理監察條例》廢止使用。

  記者看到,城管綜合執法中的許多細節問題都在《條例》中得以明確,使日後的執法得以避免“無法可依”的尷尬。不少市民表示,希望《條例》能給廣州城管的管理和執法帶來新變化,進入更加文明的執法時代。

  文/記者全傑

  焦點1

  執法隊員與協管著裝不同

  現象:記者曾多次接到市民的投訴電話説,有城管隊員穿著便裝就上街執法,有時候城管隊員查處亂擺賣,但不出示任何證件。同時,有市民認為協管隊員不算正式的公務人員,不具備行政執法權。

  相關條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按規定著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聘用的人員不得穿著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相同或者相近的制服。”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在調查、檢查、收集證據和實施行政強制時不得少於兩人,並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説法:今年,廣州3000多名編制內的城管執法隊員全部更換新裝,將正規的城管執法隊員和聘用的協管隊員分別開來。有負責人表示,目前協管隊員不具備開具罰單進行處罰的職權。

  焦點2

  勸告無效才可扣押貨物

  現象:記者曾經多次目睹有城管執法人員在沒收“走鬼”亂擺賣貨物後,沒有作出任何交代或者留下處罰書。

  相關條例:“對市民多次投訴或者佔用重要區域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經勸告其自行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經營、兜售的物品。”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法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製作清單和查封、扣押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清單應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説法:有城管負責人表示,扣押貨物是最後關頭迫不得已的處罰方式,“現在關鍵問題是,《條例》規定在扣押前需要先作出勸告,勸告無效才可以扣押。”他表示,“現在《條例》規定的做法強調了城市管理執法中要以人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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