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5年間,對村民反映的問題,當地有關部門是如何處理的?為什麼非要等發生了群體性事件,造成了更惡劣的社會影響,才查處相關責任人?除了環保局,還應該有哪些部門需要為此擔責?畢竟,此次群體性事件不是一天釀成的。
日前,湖南瀏陽市上千名村民因工廠污染問題,圍堵鎮政府和派出所。對此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湘和化工廠法人代表已被刑事拘留,瀏陽市環保局局長和分管副局長被停職,相關責任人在接受調查。(新華社8月1日電)
明知可能會出現環保事故,為何還有大量高污染的産業在各地投資興建,而且建成後又在環保執法上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直接原因是急功近利的經濟發展方式,不少地方政府並沒根本改變“GDP優先”的政策模式。這使得各地對容易創造GDP的重化工業格外垂青,不僅在招商引資上給予政策優惠,還在項目審批和生産監督上法外開恩。這次觸犯眾怒的湘和化工廠,就是當地政府招商引資而來,並曾在2004年4月未經審批建設一條煉銦生産線。
不把綠色GDP和民眾意見真正當回事,根本原因則是相關處罰與監督不到位。隨著群體性事件的增多,近年來國家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官員問責制度,但從執行效果看,官員事後究責在一些時候還是“雷聲大、雨點小”,使得官員失責被罰的成本很低。這種制度環境的缺陷,與公眾越來越強的權利意識正在形成反差。
因化工污染、強行拆遷、地鐵噪音等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這些年來不斷增多,所反映的問題是,如果執政方式不與時俱進,不充分考慮民心民意要求,不對民眾意見及時做出合理答覆,群體性事件就會很容易釀成,維護社會穩定就會付出極大的社會成本。
以湘和化工廠為例,2004年4月,那條未經審批建設的煉銦生産線建成後不久,當地村民就開始反映問題,一部分出現症狀的村民檢查發現體內鎘超標。2009年4月,湘和化工廠被迫停産,相關責任人已被停職接受調查。那麼,在這5年間,對村民反映的問題,當地有關部門是如何處理的?為什麼非要等發生了群體性事件,造成了更惡劣的社會影響,才查處相關責任人?除了環保局,還應該有哪些部門需要為此擔責?畢竟,此次群體性事件不是一天釀成的。
執政方式的現代化,是保障民眾權利、防止官民衝突、減少群體性事件的必要條件,也是加強政府公信力的不二法門。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就是強有力的事後責任追究。官員權力是用來為公眾服務的,權力沒盡到服務的責任,就會對民眾的權利造成傷害,對其處罰以謝其責乃國際通例。只有嚴格問責,在“烏紗帽”上把該做的文章做好,才能真正抑制唯經濟增長主義,才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也才能減少由這些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應該説,隨著公眾權利意識的覺醒及群體性事件的增多,國家日益重視更新執政方式、優化官場文化,官員因失責而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對有關事態應對失當而因此受罰,其力度已有所加大。縱容環保違法、工程違章等行為而帶來嚴重環境和社會後果,對官員個人仕途來説,也日益得不償失。這次瀏陽鎘污染事件發生後,該市環保局長和分管副局長就已遭免職。該承擔的責任要讓其承擔,嚴格處罰制度和措施,公眾才不會以懷疑的眼光打量政府。□夢洲(學者)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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