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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罪名若成立最重可判無期 妻兒恐難逃重刑

 

CCTV.com  2009年07月29日 13:3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台北地院審理扁案,陳水扁(左)28日上午在法警的戒護下,出庭應訊。圖片來源:台灣《聯合晚報》

  中新網7月29日電 綜合台灣媒體報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陳水扁相關弊案,二十八日進行最後一次言詞辯論。依扁起訴所犯罪名,若合議庭認定罪名成立,陳水扁最重可判無期徒刑,而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等扁家成員恐難逃重刑。

  扁滿意公辯表現 稱比委任律師好

  陳水扁在法庭中,對於合議庭訊問和公訴檢察官論告時,表情冷峻、不發一語枯坐被告席位上;除翻閱公設辯護人為他撰寫的近萬字答辯狀,多數時間就是專注看著自己答辯書內容,完全不理會審判長提示的函覆資料詢問意見、證人供述意見。

  審判長庭訊開始,先進行調查程序,詢問扁有關子女文定、結婚,花費攝影費、喜餅費、紅包費,及陳致中赴美“簽證”費、陳幸妤繳交個人綜合所得稅、陳致中個人使用汽車燃料費,是否與行使“總統”職權,可以使用機要費支付等問題。扁連頭都不抬,徑自看著自己的資料,審判長見狀只得命書記官筆錄記明“不答”。

  直到上午十時二十八分許,審判長諭知全案調查證據完畢,開始進行辯論,扁還是不發一語,專心聆聽公訴檢察官林怡君的論告,及公辯唐禎琪的答辯,然後勤作答辯補充筆記。

  公辯唐禎琪、曾德榮下午接力幫扁答辯,扁聆聽過程中,對於公辯逐一就檢方起訴他的機要費案、龍潭購地案、洗錢案,及追加起訴的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與前一○一董事長陳敏熏行賄案的答辯表現,不時向坐在身旁的曾德榮説,負責主要答辯的唐禎琪的表現,讓他感到非常滿意,甚至比先前委任律師的表現還要好、還要強,也肯定兩位公辯的認真態度。

  兩位公辯,庭訊前撰寫了超過一百五十頁的答辯書,主軸鎖定扁身為領導人,日理萬機、忙於政事,對於機要費案核銷過程等細節,不會過問也未指示,更沒有犯意去侵佔和詐領。有關公款私用,也無法證明扁事先知情、授意和有所指示;民生寓所和玉山官邸水電、雜支等,都是援引李登輝鴻禧山莊前例使用。

  罪名若成立 扁最重可判無期

  公訴檢察官以“依起訴書所載”,回應審判長就涉及四案遭起訴的陳水扁科刑刑度意見。依扁案起訴書,當初特偵組是向法院請求,對陳水扁予以“最嚴厲”的制裁,依扁起訴所犯罪名,如果合議庭認定罪名成立,扁最重可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台灣《蘋果日報》民調顯示,75.88%的民眾認為陳水扁一定會被判有罪,11.4%認為會被釋放,12.72%認為對此沒有意見。

  主要負責論告的檢察官林怡君,當庭回應説“依起訴書所載”。根據去年十二月十二日特偵組偵結起訴書,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出,陳水扁于就職二任“總統”時,皆依“憲法”規定宣誓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台灣,無負民眾付托,如違誓言,願受嚴厲之制裁。

  但扁其行為,與上述誓詞完全相左,在機要費案,甚至教唆部屬偽證、偽造證據,並多次提出虛偽事實掩飾犯行,冀求脫罪,毫無悔意。

  在龍潭購地弊案及洗錢案中,極力撇清罪行,甚至推卸罪責予無奈配合的公務員,品行欠佳。又因貪瀆獲取的不法利益龐大,利用公權力牟利過程,嚴重破壞公務體制的正常運作,危害非輕。

  又透過複雜手續洗錢至海外,非動用司法互助,無法追查,犯罪手段惡劣。

  貪瀆所得明知是留由陳致中等子女私用,竟以從事海外公共事務為詞狡飾,犯罪後態度不佳,貴為“總統”之尊,非但無法為民表率,甚至貪瀆醜聞,流傳國際,犯罪所生的損害深重,請求法官審酌扁辜負民眾付托的程度,依他宣誓誓詞,給予最嚴厲的制裁,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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