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台北地方法院宣佈第三度延押陳水扁,從7月26日起為期兩個月。圖為延押決定於下午5時公佈時,警方在法院內外戒備,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一輛公務車停在法院大樓前。 中新社發 董會峰 攝
中新網7月21日電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以陳水扁犯嫌重大,有逃亡、串證、滅證之虞為由,駁回其不服羈押所提抗告。
據“中央社”報道,台北地方法院10日召開有關陳水扁的延長羈押庭,並於13日做出裁定,將陳水扁自26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駁回公設辯護人替陳水扁聲請的停止羈押,陳水扁與公設辯護人曾德榮、唐禎琪不服,15日晚間提出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21日駁回陳水扁的抗告。其中關於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法院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具有表面可信的程度就已經足夠,且同案被告中有多人坦承犯罪、或是請求進行認罪協商,相關筆錄與證據足以認定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
在逃亡之虞部分,法院認為陳水扁是卸任領導而那,但是他的隨扈是基於禮遇及保護之目的,並沒有監管行蹤甚至通報司法機關的責任,更不能限制被告的行動。因此,法院認為公設辯護人以陳水扁有隨扈保護,有看管之實,絕無逃亡可能,難以採信。
對於前“總統府”專委陳心怡去年7月2日以速件處理方式,幫陳水扁向涉外部門申辦護照,陳水扁表示自己申辦護照,只是因為“單純被動受邀”等語。但法院認為,陳水扁出境的行程並不是機密性行程,但時任辦公室主任林德訓竟不知情,已有可疑之處,況且如果是邀訪演講,何必倉卒成行?
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陳水扁雖然沒有逃亡的事實,但依照具體個案之情況事實,可合理認定陳水扁有意逃避刑事追訴、執行,且已經有具體事實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此外,法院指出,陳水扁在“國務機要費”前案與本案偵查期間,有與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等人串供的具體事實,前“國防部”副部長柯承亨也因泄密罪遭起訴,都可以證明陳水扁有勾串證人的事實。
法院表示,陳水扁在任時還曾召集所謂刑法學者、法界先進共商將“國務機要費”案,並將案中的主要證據資料核定為機密,企圖妨礙訴訟進行。
法院認為,陳水扁家至少還有新台幣5億7000萬元鉅款流向不明、有待追查。衡量陳水扁在知道洗錢情事被發覺後,隨即積極藏匿、結清賬戶的行為,足以認定陳水扁對於曝光的贓款,有變造、湮滅證據之情事。
在停止羈押的抗告駁回裁定書中,台灣高等法院表示,陳水扁的身體不適是來自於自己不正常進食所導致,目前陳水扁的狀況,也還沒有達到“非保外就醫顯難治愈”的法律要件,因此,駁回陳水扁停止羈押的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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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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