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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中石化原總經理陳同海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陳同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1999年到2007年6月,陳同海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錢財1.9573億余元。案發後陳同海退繳了全部贓款。陳同海論罪應判死刑,因其認罪悔罪並檢舉他人犯罪線索而改判死緩。
責編:扈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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