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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致多城內澇嚴重 城市排水管網欠賬多標準低

 

CCTV.com  2009年07月10日 11:5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專題:2009年中國各地天氣

  □洪水風險評估缺乏硬性法律規定

  □多頭管理導致內澇防治遭遇扯皮

  □治水理念管理運作機制亟需調整

  持續多日的大雨天氣至今仍無消減趨勢。

  最近幾天,山東、河南、安徽等地部分地區接連遭受大到暴雨襲擊。中央氣象臺預計,未來十天,淮河流域還將出現階段性強降雨天氣,局部地區降雨量將偏多兩倍以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緊急部署,要求各地全力做好防禦暴雨洪水的各項工作。

  幾天來,持續不斷的大雨,讓城市在頃刻間變成“水城”,交通中斷、出行不便、財産損失乃至人身傷害等各種問題逐步顯現。

  多地遭遇嚴重城市內澇

  截至目前,已有多個城市遭受城市內澇的困擾。

  本報駐江西記者站記者了解到,連日來江西遭受特大暴雨襲擊,出現了嚴重的公路水毀現象,多條線路出現短暫交通中斷,部分公路基礎設施損失嚴重。據江西省公路局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至7月6日,暴雨累計造成江西公路水毀損失達3.8568億元。

  本報駐山西記者站記者親歷了今年入汛以來太原市最強的一次降水天氣。記者在太原市大同路兩處積水最為嚴重的路段看到,自行車道和機動車道全部被淹,最深處積水過膝,人們捲起褲腿行走都困難。不少車輛在此拋錨,不得不原地等待救援。記者當天計劃到平遙縣採訪,最終不得不取消。記者同時看到,大雨中路邊的窨井翻著白泡,附近的交警正在指揮行人繞行,並一再叮囑大家:看到有窨井冒白泡,那就是井蓋被掀翻了,千萬要小心。

  本報駐江蘇記者站記者介紹,南京城區多條主幹道積水嚴重,少數路段積水甚至超過50厘米。在積水路段,不時有車輛拋錨。7月7日上午8時至10時,正值上班高峰期,強降雨和多處積水造成城區交通大規模擁堵,有關部門對部分路段實行臨時交通管制。

  本報駐河南記者站記者反映,經歷了多日攝氏40度高溫的鄭州迎來了一場特大暴雨。持續一個多小時的暴雨造成街道嚴重積水,交通一度癱瘓。

  本報駐湖北記者站記者稱,近日,27年來最猛烈的大暴雨襲擊武漢。由於雨勢太急,排水管網來不及抽排,全市較嚴重積水處多達260多處。大範圍的積水造成全城擁堵,一直到次日下午1時交通才恢復正常。

  城市排水管網欠賬多標準低

  據了解,因為城市暴雨引發的危害在世界各國都曾有過先例。

  1999年,日本博多、東京遭受暴雨襲擊,一小時最大降雨量超過100毫米,導致發生地下室裏淹死人的事件。

  2001年,韓國首爾暴雨成災,地下鐵道水流成河,造成49人死亡,9人失蹤。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城市內澇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首先是降雨。造成內澇的客觀原因是降雨強度大,範圍集中,降水量超出排水能力就可能形成積水。

  其次是地形地貌的變化。隨著城市的發展,城區不得不向周邊地勢比較低窪的區域擴展。加之城區不透水面積(道路、廣場、建築物)的比例增大,可調蓄雨水面積(河溝、水塘)面積減少,使得積水現象更容易形成。

  本報駐江西記者站記者證實,此次南昌市積水最嚴重的地區是一些城市擴展後新建的、處於低窪地帶的住宅小區。

  更為重要的原因是“排水系統建設滯後”。業內人士認為,目前我國一些城市排水管網欠賬比較多,管道老化,排水標準比較低,導致內澇頻頻。

  推諉扯皮人為加劇內澇

  但也有權威專家認為,城市內澇絕不僅僅是“水排不出去”那麼簡單,而是有著更為深刻的原因:當前我國城市處於高速擴張期,各種利益錯綜複雜,各個部門、各個群體之間由於沒有統一的規則可供遵循,於是人為地加重了城市內澇災害的嚴重程度,或者説,使得這個問題變得很難解決。

  水利部防洪抗旱減災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程曉陶今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城市內澇為什麼難以解決?這涉及到城市管理的各個部門之間存在的問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是城建部門管理的,但是,水要排出去又進入了水利系統的管理範圍。城市向農村急速擴展又衍生出一些問題:擴出來的這部分防洪歸誰解決?標準應該怎麼定?”程曉陶説,在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區域之間、人與自然之間基於水的矛盾會變得越來越複雜。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問題會陷入扯皮、推諉的狀態而難以得到及時的解決。

  防治內澇無法可依問題突出

  “只有從人治走向法治,明確職責與權益以及大家遵守共同的規則,內澇問題才能得到更好的解決。”程曉陶説,現在各地城市內澇頻繁,正是由於在城市內澇防治上存在多處法律空白,才導致問題不斷出現。

  程曉陶舉了一個具體的例子:去年某大城市因為暴雨受淹,損失慘重,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汛期中,一些在建工程將排水管網截斷了,導致已有的排水能力都發揮不出來。

  本報駐山西記者站記者介紹説,這段時間太原很多地方都在修路,當地人説,是工程造成排水不暢。

  “這樣的工程在建設時就應該有一個洪水影響評價,評價工程對洪水會有什麼影響、洪水對工程會有什麼影響,預先採取應對的措施。但因為現在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要做洪水風險評估,所以沒有人做這項工作。最後,淹了也就淹了,倒楣的是居民。”程曉陶説。

  “此外,現在很多城市的擴張,往往就是在向洪水高風險的地區發展,發展之前也沒有進行任何有關洪水風險的評價。一些城市的小區開發規劃並不公開,甚至對水利部門也保密,因為擔心公開後會加劇徵地難、拆遷難等一系列問題。這樣一來就導致新開發區的防洪安全難以得到保證。”程曉陶説。

  “當代城市型水災害對傳統的治水理念與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戰。”程曉陶認為,我們不僅要考慮水怎麼合理調配,還要考慮怎麼約束人。但問題是,“法律制度的缺乏導致無法協調全社會的力量來做這件事情”。

  據程曉陶介紹,防洪分為兩方面:一個是防外洪,一個是防內澇。在我國,防治洪澇災害急需“轉變理念”———從“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

  “一些國家之所以能較好地解決城市排水的難題,是因為在諸如法律、資金投入、管理等各方面都達到了一個較為均衡的狀態。”程曉陶説,我國的治水理念、管理體制與運作機制的調整與完善,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基於洪水風險的利害關係是客觀存在的,並且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日趨複雜,必須採取法律、行政、工程等綜合性手段,才能得以合理的調整。這是洪水風險管理的本質。而在上述構建過程中,法律是一個最基本的約束。

  據程曉陶介紹,我國依法治水的歷史較短,上世紀80年代才誕生了第一部水法,防洪法頒布實施時已經是1998年了。因此,防治內澇無法可依的問題十分突出。再加上我國社會又處於快速變化之中,一些法規實施沒多長時間,部分條款就變得不適合了;一些條款僅僅有一個提法,沒有達到可操作的水平。

  程曉陶認為:“關於‘水’的問題地域性很強,國家層面出臺的法律,只能是指導性的、原則性的法律。在此基礎上,各地還應該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出符合當地特點的地方法規或實施辦法。”(本報記者 杜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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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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