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家質檢總局在其官方網站發佈《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按照新規,如果當事人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未及時報告事故,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將承擔全部責任。
該規定中明確,所有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和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生的事故,存在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阻撓、干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行為的,由質監部門處以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特種設備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時,不但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和處分,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事故時,事故調查組將根據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調查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結束。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組織調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准,事故調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當事人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未及時報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有關部門通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將有關材料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王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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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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