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2日電(記者姚均芳、王宇)由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共同制定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日前正式對外公佈。
央行副行長蘇寧2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辦法》的出臺旨在促進貿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試點企業和商業銀行的行為,防範相關業務風險。
《辦法》共27條,詳細披露了試點地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管理規則,對試點地區企業、商業銀行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行為進行了規定。《辦法》自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指出,國家允許指定的、有條件的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以人民幣進行跨境貿易的結算,支持商業銀行為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辦法》規定,試點地區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推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試點企業,由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最終確定試點企業名單。在推薦試點企業時,要核實試點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實身份,確保試點企業登記註冊實名制。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調控、防範系統性風險的需要,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進行總量調控。
《辦法》指出,試點企業與境外企業以人民幣結算的進出口貿易,可以通過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也可以通過境內商業銀行代理境外商業銀行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
《辦法》還規定,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貿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具體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試點企業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不納入外匯核銷管理,辦理報關和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需要提供外匯核銷單。試點企業應當確保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貿易真實性,應當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臺賬,準確記錄進出口報關信息和人民幣資金收付信息。
此前,國務院于2009年4月8日決定在上海市和廣東省廣州、深圳、珠海、東莞4城市先行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境外地域範圍暫定為港澳地區和東盟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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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孫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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