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類房屋須強制做安全鑒定
售房時開發商須告知房屋安全狀況
蔡蘊琦 王宏斌 馬祚波
聽説上海一幢在建商品房整體倒塌的消息後,去年曾率隊親赴四川災區組織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南京市房屋安全鑒定處處長王超連説了三遍“太可惜了”。
他告訴記者,對周邊的民眾來説,這不啻為一場“地震”,小區裏其他幾幢尚未竣工的房子是否還有人敢住,恐怕都是個未知數。
“我們房管局負責鑒定的都是開發商交付以後的房子,像這樣還沒有竣工就有樓房整體倒塌的居民小區,還真是頭一回聽説”,王超認為,最關鍵的問題肯定是質量不過關。“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偷工減料啊,矇混過關啊,監理不善啊,等等。這樣的房子即使建好了,也很難通過建工部門的工程質量驗收,更別説交到老百姓的手裏了”。
售房時開發商須告知房屋安全狀況
那麼如果是已經交付的房子,老百姓又該如何了解自己的房産是否安全呢?王超告訴記者,南京市在這方面早有規定,根據2007年初出臺的《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開發商在房屋銷售或交付前,必須告知購房者房屋真實的安全狀況,如果在售樓時不告知業主房屋的安全狀況的話,將承擔法律責任,並面臨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而當房屋再次轉讓或出租時,轉讓人或出租人同樣應將相關安全狀況書面告知受讓人或承租人。
五種房屋須強制做安全鑒定
不過,也有一些房主表示,開發商在售的房子肯定都是通過竣工驗收的,告不告知其實意義並不大,而他們最想了解的是,究竟哪些房子必須要進行安全鑒定。“比方説我家旁邊有地鐵工程在施工,家裏的墻上好像多了幾道裂縫,老人們很煩很焦慮,我們也成天心神不寧的,我該怎麼辦呢?”市民王先生發出了這樣的疑問。
王超説,諸如地鐵施工等影響周邊房屋安全,以前到底由誰去委託鑒定一直沒個明確説法。記者了解到,需要進行強制房屋安全鑒定的總共有五種類型的房屋,分別是:遭受自然災害出現異常後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遭受人為破壞出現異常後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房屋;進行隧道和樁基工程,開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區周邊可能被損壞的房屋;無報檢手續或者無施工許可證已經投入使用的房屋。其中,第一種情況由政府埋單,第二、三、五種情況由房屋的使用人或者所有單位埋單,第四種情況則由建設單位埋單。如果被鑒定為危房的,則必須要限期整治。
以地鐵施工為例,如果施工前不鑒定,周邊房屋出現安全問題,建設單位肯定得為此埋單。但如果施工前經過鑒定,房屋已經出現安全問題,已出現的問題則不能追究隧道、樁基建設單位。
綜合廣州日報、上海青年報、天天新報
記者 蔡蘊琦 王宏斌 馬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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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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