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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患職業病 企業或老闆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CCTV.com  2009年06月18日 11:4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6月18日電(申楠)2008年全國職業病報告顯示,我國職業病危害形勢十分嚴峻。18日,全國律師協會公益法律委員會秘書長、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執行主任時福茂和全國總工會勞動保護部監督二處處長湯淳在接受網絡訪談時表示,企業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 作業環境,如果因為作業環境沒有達標導致職工患職業病,企業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湯淳認為,從我國職業病防治法上的規定看,企業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作業環境,也就是在作業的時候,儘量使勞動者避免或者減輕有毒有害因素的傷害。如果企業沒有做到這一點,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湯淳進一步説,從我國的管理體制和相關法律以及各方面的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和當地的政府,對於職業病的防治是有責任的。如果在所管轄的權限範圍內,工作有疏漏,造成了職業危害,導致職工患上職業病,那麼就要根據造成的後果輕重,來判定所要承擔的相應責任。比如像河北的“白溝事件”、福建的“仙遊事件”,不光是企業受到了查處,當地的政府官員和地方政府領導都受到了相應的責任追究。

  時福茂律師認為,實際上法律上的連帶責任還是比較嚴謹的。如果一個單位或企業導致職工患職業病,實際上應該處罰單位或企業,處罰相關責任人。比如有民事責任,可能産生民事賠償,如果職工沒有參加工傷保險,這個職工所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就要由單位或企業承擔。比如在工傷之外,還造成其他民事權益的侵害,可以要求民事訴訟,使其承擔民事責任。當然還有一些行政責任,比如沒有及時救治,沒有按照法定條件提供確定的勞動條件等等,單位或企業可能有行政處罰,最高罰50萬元人民幣。刑事責任方面,比如使用有毒物品,導致職工中毒,並且診斷為職業病,就要追究單位或企業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刑法》第135條規定“勞動事故責任罪”,136條還有其他罪名,都有可能追究單位或企業領導的刑事責任,但是單位或企業並不承擔民事賠償的連帶責任。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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