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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證轉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全文]

 

CCTV.com  2009年06月18日 10:2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上海勞動保障局網站  

  中廣網北京6月18日消息 經過四個月的等待,上海市17日公佈了今年2月出臺的居住證轉戶籍試行辦法的實施細則。以下是具體內容: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印發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7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關於申辦條件

  (一)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累計滿7年。

  (二)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是指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正常繳費累計滿7年。辦法試行前按規定參加本市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可以在進行折算並補繳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差額後,予以認定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持證期間應當正常繳費未繳而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作為本項計算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的依據。

  (三)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是指取得本市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被聘任在相應崗位工作的。持證前取得外省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被聘任在相應崗位的,視同本市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持有外省市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需通過本市考核復評。此外,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經認可的其他職業資格證書,也可以作為申請的依據,相關職業資格目錄另行公佈。

  二、關於激勵條件

  (四)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相應獎勵”,是指持證期間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獎勵,具有個人證書。

  (五)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是指取得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並被聘任在相應崗位工作的。國家職業資格中明確可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可視作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六)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具體地區及崗位由教育、衛生、農業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提出,經認定後另行公佈。

  (七)辦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按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是指創業人才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個人的直接投資或者按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0萬元及以上或連續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員工100人及以上。

  三、關於申請的提出

  (八)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的提出,按以下方式辦理:

  1、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請,填寫《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可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政務網上下載)並提供應由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

  2、用人單位核實並備齊材料後,向市或者註冊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受理機構申報。

  3、通過人才派遣或勞務派遣方式就業的,由建立勞動關係的派遣單位負責辦理,實際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相應證明。

  4、用人單位不得委託任何仲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理申報。

  四、關於申請材料

  (九)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有效身份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

  (十)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本市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證明”,是指本市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持證人員在2006年及以後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十一)辦法第八條第(四)項所稱“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證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過考試、評審取得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及聘任證書;經批准,通過以聘代評的方式取得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提供單位的聘書;本市頒發的國家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或者由外省市核發且通過本市考核復評的國家二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經認可由相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十二)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是指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戶籍地鄉鎮以上人口計生部門有關證明出具的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治安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關證明。

  (十三)辦法第八條第(六)項所稱“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租用公房憑證”,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在滬居住房屋房地産權證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憑證。

  2、同意接受落戶的單位的居住房屋房地産權證(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職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證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及同意落戶證明。

  3、落戶在本市直系親屬家中的,提供本人與直系親屬的身份關係證明、直系親屬在滬的居住房屋房地産權證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直系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和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

  (十四)辦法第八條第(七)項所稱“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是指:

  1、申請單位的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

  2、按照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個人獲獎證書;

  (2)在本市取得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書;

  (3)本市的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

  3、按照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申請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本市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持證人員所在用人單位企業納稅完稅憑證;

  (2)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證明材料;

  (3)投資人的完稅憑證。

  五、關於辦理流程

  (十五)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按以下程序辦理:

  1、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機構負責對用人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在正式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通過的,及時將審核合格人員信息在政務網上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4、公示無異議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及相關證明。

  六、遷入戶口

  (十六)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辦理“遷入戶口”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持證人員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三個工作日後,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到落戶地區、縣公安局的戶政部門辦理《准予遷入證明》;

  2、持《准予遷入證明》到外省市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

  3、持《准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及其他相關證明到落戶地的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遷滬人員及其隨遷家屬為農業戶口的,按國家和本市現行有關政策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七、關於家屬隨遷

  (十七)辦法第十二條所稱“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是指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可以隨遷;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戶籍所在地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16周歲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隨遷的,另需提供學籍證明。

  八、關於輪候

  (十八)辦法第十三條所稱按規定排隊“輪候辦理”按下述方式執行: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實行網上辦理,按照審核通過的先後順序,自動生成網上順序號進行排隊輪候。超過當年調控總量的,繼續予以受理並審核,審核通過的,依次進入下一年度辦理。

  九、其他

  (十九)持證人員戶籍落戶本市後的社會保險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十)本實施細則中的未盡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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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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