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組織容易成為交易雙方共同尋租的對象。在當前反腐鬥爭中,對仲介組織進行嚴格監管,已成為一項不可回避的緊迫任務
6月9日至10日,全國各省(區、市)紀檢監察機關、13個中央國家機關部委紀檢組(紀委)監察局和有關業務司局負責人齊聚廈門,共商仲介組織腐敗防治對策。
據了解,在這次國家預防腐敗局和國務院糾風辦召開的全國仲介組織防治腐敗座談會上,福建省、湖北省、廣東省、重慶市、司法部、財政部、工商總局等7省市(部門)介紹了開展仲介組織防治腐敗的做法。
中央紀委常委、監察部副部長、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國務院糾風辦副主任屈萬祥在會上指出:“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對促進市場仲介組織規範發展進行了積極探索,但制約市場仲介組織健康發展的一些深層次問題依然存在,亟待解決。”
有外界人士預測,儘管這次會議顯得非常低調,但卻是在我國仲介組織腐敗現象日益嚴重的背景下召開的,這意味著一場針對仲介組織的規範整頓,正在高層醞釀中。
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市場社會的一種自主協調機制,仲介組織承擔著越來越多由政府部門下移的服務、溝通、公正、監督等社會職能,在現代社會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瞭望》新聞週刊近日調查發現,值得警惕的是,在我國仲介組織迅速發展的同時,其參與和引發尋租腐敗的案件也呈劇增趨勢。特別在有些重大腐敗案件中,仲介組織直接參與行賄、洗錢、侵吞國有資産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損害了其在社會上的形象和公信力。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仲介組織有條件直接與政府和企業打交道,很容易成為交易雙方共同尋租的對象。在當前我國反腐鬥爭嚴峻的形勢下,對仲介組織進行更加嚴格的監管,已經成為一項不可回避的緊迫任務。
複雜的“前世今生”
所謂仲介組織,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受政府的委託成立,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發揮服務、溝通、鑒定、公證等功能,實施社會性、技術性、執行性、服務性行為的機構或社會組織。
近年來,我國仲介組織發展迅速,範圍涉及會計審計、評估監理、法律服務、房地産仲介、技術諮詢等數十個領域。據《2008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08年底,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總量接近40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2萬個,比上年同期增長6.3%;民辦非企業單位17.8萬個,比上年同期增長3.5%,基金會1390個,比上年同期增加21個。
據了解,我國仲介組織大概分為4類:第一類是各種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第二類是半官方性質的仲介組織,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第三類是用特定的專業知識為社會提供專業性服務或監管經濟活動的仲介組織,如律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工程諮詢公司等;第四類是勞務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等專門從事經紀業務的經營性企業和公司。
“我國仲介組織,多數是社會轉型過程中政府職能轉化、權力下移的産物。”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生導師李紹榮教授接受本刊記者採訪時表示,“這些仲介組織在企業、政府、市場之間,行使著服務、溝通、公正、監督職能,是保證現代市場經濟能夠運轉的支持系統。仲介組織的存在,有利於為交易雙方提供完善、週到的服務,以便降低交易成本。”
從記者調查的情況看,目前我國仲介組織發展還不成熟,成分也頗為龐雜,甚至有些還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儘管機構改革要求仲介組織與行政機關脫鉤,但我國仲介組織中“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現象仍然普遍。
“有些仲介組織的負責人,本身就是退休政府官員擔任或現任政府官員兼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尹韻公研究員對本刊記者指出,“這些官員與仲介組織有道不清説不明的利益糾葛,甚至有些政府官員在退休前,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為仲介組織謀利,退休後再到該仲介組織合法任職。”
有些仲介組織甚至成為主管部門進行人事改革,安置分流人員的場所,實際成了政府與企業、市場、社會之間增加的一個管理層次,成為政府精簡機構的“緩衝區”。
受訪專家認為,我國有些仲介組織之所以能夠生存下來,不是具備真正的市場競爭能力,而是因為與主管部門有特殊關係。因此,這些仲介組織很容易從主管部門獲得必要的生存資源。反過來,仲介組織也容易成為主管部門的權力延伸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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