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組長由省委任命,其他派駐人員全部由省紀委監察廳管理 機構業務由省紀委監察廳領導,不參與所駐單位重大審批和決策
廣東紀檢監察派駐管理體制發生重大改變!廣東再有20家省直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由單位“內設”變成省紀委、省監察廳“直管”。
2005年開始,廣東試行對15個省直紀檢監察機構實行派駐統一管理。3年來,這15個派駐紀檢組共查辦案件136起,處理黨員幹部168人(次),挽回經濟損失1.39億元,為606名幹部澄清了問題。與此形成對比的是,未實行派駐的31個省政府工作部門只查辦了22起案件。
這次調整,在總體不增加機構和編制的前提下,在經調整後的14個省直派駐機構(省食品藥監局已併入省衛生廳)基礎上,將20個省政府工作部門內設紀檢監察機構調整為派駐統一管理。這20個部門都是人財物管理權、司法權和行政執法權較集中的部門或系統,如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衛生廳、省交通廳等。
由“內設”到“派駐”的轉變,帶來的是人權、事權的變化。在雙重管理體制下,內設紀檢監察機構的幹部,事實上屬於“駐在部門的人”。管理變更後,除派駐紀檢組長由省委任命外,其他所有派駐成員的任命、考核、調動直接由省紀委、省監察廳管理。
“事權”也隨之改變。統一管理後,派駐機構的業務工作直接受省紀委、省監察廳領導;重要情況和問題直接向省紀委、省監察廳請示、報告。派駐紀檢組長每半年必須向省紀委或省監察廳述職一次,其日常工作也受到監督,對一些重要案件的查辦也實行跟蹤。
值得注意的是,為防止紀檢組長與駐在單位産生既得利益“交集”,省紀委對派駐的紀檢組長有嚴格規定:仍然參加所駐單位黨組會,但不能參與對涉及人、財、物等重大項目的審批和決策,只是監督審批、決策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操作、是否存在以權謀私。
一位派駐紀檢幹部説:“以前如果你向上面反映了情況,可能單位的人就會認為你‘打小報告’;現在派駐統一管理,發現問題向上反映,這是你的職責所在,別人無話可説。”
派駐紀檢監察機構34個省直單位
省直機關工委、省教育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省國資委、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環保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文化廳、省衛生廳、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審計廳、省體育局、省物價局、省林業局、省海洋和漁業局、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省旅遊局 (記者尹安學、通訊員粵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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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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