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貪污公款182萬餘元,挪用公款874萬餘元……9日上午,山西省統配煤炭高新技術産業總公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高崇榮貪污、挪用公款案在岢嵐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據悉,該案由中紀委交辦、省紀委全程督辦,係山西省煤焦領域反腐敗以來移送司法機關的第一大案。
起訴書指控:高崇榮在擔任高新技術産業總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採用虛開發票衝抵備用金、補交購房款、做呆死賬等方式,從高新公司下屬子公司秦皇島晉通煤炭有限公司侵吞、騙取、貪污公款182萬餘元。
此外,截止到2008年4月,高崇榮還利用其擔任高新總公司下屬的7家國有子公司法人代表的職務便利,通過匯款、轉賬等方式無償使用上述7家公司公款1614萬元,用於個人所有的長治晉通太行濕地公司經營活動,減去已歸還部分,實際挪用公款874萬餘元。
法庭上,高崇榮對於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法院一審判決:高崇榮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0萬元。違法所得贓款1057萬餘元全部予以追繳。(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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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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